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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湘政办函〔2005〕62号
为全面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补贴标准
1.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以及具有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长沙市区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住房面积补贴标准249.3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5.96元/年·平方米;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个人月补贴额=补贴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其住房补贴从2005年起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其中,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省财政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助,另外50%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3.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发放住房补贴。
四、补贴发放程序
1.单位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将拟发放住房补贴情况张榜公布7天,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2.公布期满后,单位按规定填写《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龄、现任职务(职称)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单位申报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单位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批复。
五、关于监督检查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加强对发放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到手续齐全、数据准确。
2.省财政、监察、审计、房改等部门要加强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住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省财政厅、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额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本息,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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