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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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规定是国务院于1985年01月05日发布,自1985年01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1985年01月05日

实施日期 1985年01月05日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一、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从一九八五年开绐,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

二、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家负责核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城市,下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的全部工资部额,及其随同经济效益浮动的比例。每个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浮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核定给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浮动比例的范围内逐级核定。

三、省、自治区、***属企业的全部工资总额,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现行规定,以一九八四年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核定所属企业的工资总额时,应剔除其中不合理的部分。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①规定,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额,由自有资金负担的部分,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列入企业成本,允许核定在一九八四年工资总额之内。

四、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指标,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门,一般应以一九八四年的实际上缴税利作为工资总额的挂钩指标,一九八四年上缴税利低于前三年实际平均数的,按照前三年上缴税利的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核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核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时,应从实际出发,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作为挂钩指标,其他经济指标可以作为考核指标,并相应规定工资总额增减的比例。工业企业一般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挂钩,产品单一的企业可以同最终产品的销量挂钩。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同周转量或运距运量挂钩。商业服务业可以同销售额或营业额、上缴税利挂钩,还要考核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等指标。对于违反政策和服务质量差的,要相应扣减工资总额的增长比例。鉴于商业服务业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政策性亏损企业,可以按减亏幅度作为主要经济指标与工资总额挂钩。国营性亏损企业,在扭亏为盈以后,工资总额才可以随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

建筑、煤矿企业可以继续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但要逐步完善包干办法。

不论实行何种挂钩办法,都必须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作为前提。

五、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比例,国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人均上缴税利为主,同时考虑国家投资比例、百元工资税利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等情况分别确定。一般上缴税总额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至0·7%,某些特殊行业和地区,可以超过0·7%,但最多不得超过1%。上缴税利下降时,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工资总额的比例可以作适当限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浮动比例时,要在国家核定给本地区、本部门工资浮动比例的范围内,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根据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确定。

国家核定给省、自治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一九八五年先试行一年,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一定三年或五年不变。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企业要定期核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浮动比例。为了使企业工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关规定,继续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办法,在交足国家税收、留够企业发展基金以后,由企业自主进行分配。

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的供销合作说社的工资改革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通知的精神,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十二、实行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浮动办法,是企业工资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发展生产力和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认真搞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准备工作,经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行。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计委、经委、财政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把企业工资改革工作搞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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