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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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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0335)。
三、办理依据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_*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XX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_*负责管理审核;**_*负责受理。
(二)审批内容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XX工作或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申请办理XX户口,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办理户口。
(三)法律效力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审批对象
用人单位,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XX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出所);留学回国人员本人、配偶的档案由某单位管理(如人才服务中心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须附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证明)。
??? 单位名称????????? (盖章)?
?????? 年?? 月?? 日
2.申请表
需登录doc.001pp.comhr.gov.cn网站后在线填写并打印。
附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无。
附录 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
2.**_*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XX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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