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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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安全环保部**_*二0二X年X月主讲人:XXXTypical case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law enforcement前 言 本次培训内容,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主要包含排污许可领域、自动监控领域、危险废物领域。案例主要通过双随机检查、群众举报、无人机探查、系统数据排查等方式发现。

现生态环境执法频率越来越高,各种“黑科技”运用到执法上,方式方法多变。通过此次培训,我们不仅是为了应对各种环保检查,更重要的是提升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管理,才能保证企业长期正常经营。  **_*主要从事再生源动力电池及新能源开发行业,产品为锂电池。该企业于2020年4月14日申领排污许可证,**_*审查后,发现该企业存在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等问题,书面下达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9***34346G001R),要求其于2021年4月7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6月7日,因该企业超过整改期限,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和环境督导科***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移送执法部门调查处理。2021年6月10日,潼南区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前往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常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

  **_*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2021年7月29日,*_**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一、**_*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_*是2020年、2021年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于2019年12月11***对锅炉通用工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不包含表面处理通用工序内容。2021年4月19日,**_*执法人员开展印刷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有表面处理工序(清洗、烘干、彩印和底涂),年使用清洗剂、油墨、光油等有机溶剂300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该企业行业类别属于金属制品业33中的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二十八大类80项,该企业应对表面处理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_*2020年2月13日发布的《**_*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要求,**_*排放VOCs废气的表面处理工序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7月,**_*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_*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二、**_*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6月22日,**_*执法总队工作人员在进行一类污染物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创值工业(上海)***涉嫌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该公司行业类别为汽车零部件生产,经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重点管理类企业。该公司现有镀镍生产线和镀锌镍生产线各一条,已安装铬、镍在线监测设施,经调查,现有两条电镀生产线工艺中均包含可能产生六价铬的铬钝化工艺。执法人员在检***自动监控设备并比对排污许可证时发现,排污许可证副本上明确要求企业需在废水排口安装针对六价铬因子的在线监测设施,但企业实际仅在含铬废水、含镍废水排放口分别安装了总铬、总镍的在线监测设施,现有在线监测中均不包含针对六价铬因子的监测,与排污许可证提出的在线监测要求不符。

  经核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_*执法总队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68万元。三、上海市创值工业(上海)***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7月5日,***乌拉特中旗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时发现,神华神东电力有限***乌拉特中旗热力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随即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工作群提醒该企业。截至7月12日,工作人员先后累计通过电话、监管平台催促企业提交执行报告8次。7月13日,执法人员向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7月15日前提交2020年度执行报告。7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乌拉特中旗热力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乌拉特中旗分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目前企业已完成整改,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2020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于8月13日缴纳了行政罚款。四、内蒙古自治区神华神东电力有限***乌拉特中旗热力厂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案 2021年3月2日,**_*梁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_**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该企业于2020年10月25日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格式、内容和频次提出了具体的规定,该企业也参加了后续梁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召开的“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事项培训会”,会上明确提出“环境管理台账是排污单位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行为的具体记录,是排污单位自证清白的重要依据”,但该企业仍未重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经核查,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梁溪生态环境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五、**_*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案一、*_**发斯特(天津)***修改颗粒物量程上限,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7日,根据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的异常数据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发斯特(天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两台燃煤锅炉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发现在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颗粒物量程上限有修改痕迹。经调查,该公司负责运行脱硫设施和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张某、赵某二人对颗粒物量程上限累计修改13次,使颗粒物分钟数值由超标数据变为达标数据。添您的标题 添您的标题 添您的标题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3月25日,**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款52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2名涉案人员已实施行政拘留15天,当地生态环境局正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

【启示意义】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锁定造假线索。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添您的标题 二、**_*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8日上午,*_**通过查看智能管控监控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发现高某某***废水排放口处,有人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放入一塑料桶内,并向桶内注水。*_**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高某某***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证实,2021年6月27日晚23时20分左右,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员工担心因废水排放口出水水质不达标而***处罚,擅自将自动监测采样探头放入盛有清水的塑料桶内,干扰正常采样、监测,持续时间长达10小时,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添您的标题 添您的标题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7月19日,*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参照《*_**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试行)》,责***停产整治,并处罚款25万元。2021年7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涉嫌污染环境罪,遂立案侦查。添您的标题 2022年1月28日,高某某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高某某***判处罚金50万元,对2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5万元。

【启示意义】

  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利用智能管控监控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开展网上巡查,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即查即办,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添您的标题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30日,**_*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发现,余杭高明***多次人为转动监测站房摄像头,自动监测数据存在重大造假嫌疑。执法人员快速启动数字模拟分析工作,利用视频联动回溯等非现场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同时启动“一案一议”机制,第一时间集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商讨案情,制定行动方案。经现场调查证实,该公司因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不佳,排放口水质不稳定,公司负责人夏某遂指使下属胡某、凌某对自动监测设施的COD分析仪采样装置加水稀释,通过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达到违法排污的目的。三、**_*稀释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添您的标题 添您的标题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6日,**_*余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3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9日,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通过“在线智控”数字情报模型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一案一议”机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保障案件顺利查处、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添您的标题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7日,*_**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_*窑尾烟气烟温于2021年11月18日10点左右出现异常降低,同时各项污染物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和12月6日,对窑尾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上PT-100型烟温仪器进行了操作。经调查证实,11月18***中控室主任曾某发现窑尾烟气烟温出现异常后,擅自指使电工李某在烟温探测仪后端传输线路接线板上加装电阻器件,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烟气流量变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2月6日曾某指使李某拆除该电阻器件。 四、**_*在烟温探测仪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自动监测烟气流量、排放量减少案添您的标题 添您的标题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闽环保监测〔2019〕3号)第十条第(七)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规定的情形。2021年12月10日,*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月12日,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利用大数据分析功能,查找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线索,综合现场检查和视频监控等,固定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严守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添您的标题 五、**_*乾***使用高浓度标样改变自动监测设备校准曲线案【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_*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_*乾***进行现场检查,发***监测站房内标签标示为25mg/L的总氮标液在总氮自动监测设备上测量显示为6.20mg/L,经送实验室测定,其实际浓度为97.6mg/L。调阅历史运维记录发现,自2021年1月20日起,该站房内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存在多次数据校准失败,校准前后斜率、截距改变的情况。经调查证实,该公司运维人员为避免总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人为通过校准高浓度标样来改变校准曲线的斜率、截距,造成总氮自动监测数据长期偏低。添您的标题 添您的标题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_*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9.0625万元。2021年10月9日,*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某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2名嫌疑人已实施行政拘留,当地生态环境局正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

【启示意义】

  高度重视群众举报信息,及时进行核实。本案作案方式极为隐蔽,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准确溯源造假点位并控制现场,通过标样比对等技术手段快速固定违法证据,实现精准执法。添您的标题 一、**_*乔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5月,**_*安平县分局(以下简称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在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期间利用无人机发现张舍村某私人养猪厂内存放有可疑废品,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时养猪厂大门紧闭、无人应答,遂向附近村民宣传了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制度相关内容,鼓励知情村民积极提供环境违法线索。

  2021年6月24日,安平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张舍村存在非法处置废旧电瓶并外排电解液的情况,安平生态环境分局立***前往调查。添您的标题   经查,举报地点即为原先无人机发现的养猪厂。养猪厂内有一玻璃钢存储池,存有约5吨旧电瓶拆解电解液,玻璃钢存储池某某,未经处理的电解液通过塑料管和抽水泵排入厂区东南角的旱厕内,现场检查时有一人正在拆解废旧电瓶。同日,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将未拆解及拆解后的废旧电瓶与电解液妥善转移贮存。根据《*_**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对举报人奖励10,000元。添您的标题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乔某等人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1年7月12日,安平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于当日正式立案。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于11月26日依法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计划就案件生态损害赔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启示意义】

  在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等案件频发的城镇、农村、非工业区等偏僻区域,有针对性地宣传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有效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日,**_*潞城分局(以下简称潞城生态环境分局)接到*_**(以下简称潞城公安分局)线索移送函,反映有人涉嫌在某工厂内非法倾倒“低馏分”工业废液,潞城生态环境分局和潞城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8月7日,永川支队将案件移送至**_*。2022年1月17日,*_**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天,并处罚金2万元;彭某某、杨某、周某某等涉案7人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万元。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_*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向相关赔偿义务人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744,919元,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生态修复。目前,两处危险废物倾倒地块均已完成修复并通过验收。

【启示意义】

  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和警务合作机制,可以在跨区域间形成打击层层转包异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合力,保障案件顺利移送和侦查。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追缴损害赔偿金,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谢谢欣赏THANK YOU FOR WATCHING[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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