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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是由国内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除中超联赛外,全国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简称“中甲联赛”(以下使用简称),英文全称为:CHINA LEAGUE,英文简称为 CL。
第二条 中甲联赛为年度赛事,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在中国 足球协会的领导和授权下管理中甲联赛。各俱乐部主场赛区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员会, 全面负责管理和组织赛区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和参***未授予的与中甲联赛相关的任何权利均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
第四条 现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程、指南、通知以及准则等文件均对所有参与和涉及中甲联赛赛事准备、组织以及主办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2017年中甲联赛参赛俱乐部队为16支。
第六条 安 保
第二章 安保与保险
(一)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以及相关政府机构有责任在各个赛事相关地点(包括赛场和赛场周边区域、道路及相关场所)制定并执行充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所有参赛俱乐部球员、官员及工作人员;
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媒体人员;
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现场观众。
(二)各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应根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并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提交一份赛区安保计划。
(三)为保障球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各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必须在体育场为球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独立的进出通道。
(四)如果未对安保做出有效安排和计划,参赛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将会受到处罚。第七条 保 险
(一)***甲联赛主场相关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可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承担确定的适当数额的赔偿责任。
(二)各俱乐部对其所在赛区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可通过适当的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三)参赛俱乐部应自行负责其代表团在中甲联赛所有比赛中包括球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外科手术)。且参赛俱乐部必须保证中国足球协会将免遭此类诉讼或者承担责任。
第八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第三章 技术规程
(一)比赛以国际足联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为准则,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要求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
(四)执行职业联赛理事会制定的中甲联赛文件和根据中甲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在每场比赛中,每队报名首发上场球员11名,替补球员7名,可从中替换3名,被替换下场球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11名首发上场及7名替补球员中可包括3名在中国足协注册的外籍球员,比赛中可同时上场外籍球员最多3名;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华台北球员参照《中国足球
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及暂行规定》执行。
(六)11名首发上场及7名替补球员中,应包括至少2名U23球员(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非港澳台的国内球员),其中至少1名U23球员为首发球员。
(七)如果比赛双方有一方上场比赛球员少于7人,则比赛将被放弃。在此种情况下,主办方将对产生的后果做出最终决定。
第九条 比赛持续时间
每场比赛应当进行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两个半场中间应有不超过15分钟的中场休息时间(从上半场终场哨响到下半场开场哨响)。
第十条 中止比赛
如因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比赛将被暂停30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二)比赛被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30 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赛仍未能得到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放弃该场比赛。
(三)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放弃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不能对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第十一条 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30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二)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三)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比赛。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体育场
(一)中甲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体育场规程》规定。
(二)比赛体育场由俱乐部申报,且服从职业联赛理事会进行的审查和提出的要求。
(三)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符合《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体育场规程》的备用体育场(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在联赛开赛前将对新申报的体育场进行检查)。主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应在所属会员协会管辖区域内。
(四)比赛城市及周边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原则上汽车行程不得超过两小时。
(五)如果主队俱乐部认为比赛场地不适合比赛,需要更换比赛主场地,必须提前21天向职业联赛理事会申请批准(由职业联赛理事会告知客队及相关竞赛官员)。如果主队俱乐部未能按上述要求申报,将承担所有相关方的差旅、餐饮、住宿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六)如果客场比赛俱乐部队前往比赛场地后对比赛场地产生疑问,必须向比赛监督提出,
比赛监督将征求裁判员的意见后决定比赛场地是否适合比赛。如果裁判员认为比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情况、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无法开始,则按本规程第十一条处理。
(七)整个赛季,除非所处环境超出控制能力,各俱乐部必须在联赛中始终使用同一体育场作为比赛主场。如果变更主场,俱乐部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为何不适于比赛的主场照片、可视性证据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官方正式证明或确认文件。
(八)在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必要证明和文件后,职业联赛理事会将根据俱乐部提供的新主场体育场情况,做出准许俱乐部更换主场的决定。该体育场必须符合《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体育场规程》规定。
(九)体育场变更申请被批准前,职业联赛理事会拥有对体育场审查的权力,审查成本将由提出申请的俱乐部负担。
(十)如果俱乐部无法在职业联赛理事会规定的最终期限确定可替代体育场,职业联赛理事会将在中立城市或地区为其选择比赛场地。该俱乐部必须在职业联赛理事会指导下,***属会员协会及相关部门合作管理和组织比赛,相关费用由该俱乐部承担。
(十一)在赛季任何时间内,不论任何原因,如果职业联赛理事会认定某一体育场不适合举办中甲比赛,职业联赛理事会可与俱乐部协商并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体育场规程》规定, 建议一个替代体育场,如果该俱乐部在规定的最终期限内未能确定可替代体育场,职业联赛理事会有权决定替代体育场(俱乐部备用体育场、中立城市或地区体育场、对方主场)。
第十三条 比赛场地
(一)比赛监督在赛前一日对体育场进行检查,确保比赛场地、设施符合《足球竞赛规则》及《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体育场规程》的相关规定。如果未能达到《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体育场规程》规定,比赛监督将要求赛区进行整改。
(二)如果在比赛开始前仍未满足《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体育场规程》规定,则视为主场俱乐部队违反规定,主场俱乐部队将被判罚该场比赛负,比分记录为0㑳3。
第十四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域
(一)比赛替补席每队应不少于16个座席,其中替补球员7席,球队替补席官员9席。
(二)只有俱乐部队正式报名的球员、替补席官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其他人员不得入座。替补席就座官员必须佩带“替补席官员证”。如有关人员更换,必须在比赛场次日期前3日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书面申报和办理证件。
(三)替补席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与场上球员和裁判员有明显颜色区别的服装装备。
(四)主队应使用第四官员席(从第四官员席面向球场)左侧替补席。
(五)管理替补席秩序是俱乐部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都将可能追究俱乐部队领队的管理责任。
(六)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得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七)替补席和技术区域严禁吸烟(请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第十五条 热 身
(一)赛前热身应严格按照比赛倒计时程序时间要求进行。如果天气情况允许,比赛队报名上场队员可在比赛开始前50分钟在比赛场地进行热身,比赛开始前20分钟必须结束热身,返回更衣室。
(二)在比赛进行期间,每队同时最多有6名球员可以在两名官员带领下在其替补席近侧球门后或比赛监督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无球热身(守门员可以进行有球热身)。
(三)比赛场球门后的热身区域如没有运动草坪,则应铺设不小于长20米,宽3米的人造草坪。专业足球场可根据场地情况选择在客队替补席后设置热身区并铺设天然或人造草坪,此情况 下,球队同时热身的人数相应减半。
第十六条 官方训练
(一)客队有权在比赛日前一日与开球时间相同的时间段在比赛体育场内进行一个小时的官方训练(如比赛开球时间是15:30,则15:30-16:30的官方训练时间由客队优先使用),体育场应确保场地条件(灯光、划线、球门、球网等)达到与比赛要求一致的水平,同时在客队官方训练开始前30分钟允许客队使用客队休息室及相关设施。
(二)如果因天气原因,确实无法安排官方训练,则由比赛监督决定:
取消客队在比赛场地的官方训练,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具备良好训练条件的其它训练
场;
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跑道(比赛草坪外)进行训练。第十七条 赛前训练场地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经职业联赛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天然草坪作为赛前训练场地,客队需提前告知在赛区的训练时间安排。
(二)除经职业联赛理事会同意,各中甲俱乐部队应只使用赛区组委会官方指定并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批准的中甲联赛训练场地。
第十八条 比赛用球
(一)每个俱乐部队每赛季配发45个比赛用球用于训练。
(二)每个赛区每赛季配发50个比赛用球用于比赛(含雪地用球)。
(三)比赛训练用球由***分批统一配发给各赛区。
(四)俱乐部队赴客场比赛需自行携带职业联赛理事会提供的训练用球。第十九条 比赛日程安排
(一)中甲联赛竞赛日程由职业联赛理事会制定,俱乐部必须严格遵守。
(二)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有关赛程,或遇到不可抗拒原因,职业联赛理事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三)中甲联赛所有场次比赛的体育场及开球时间应在全年联赛开始前45日,由主场俱***员会申请***员会向职业联赛理事会申报(其中7月、8月的比赛必须安排在相对凉爽时段进行)。
(四)因电视转播及商务活动要求,职业联赛理事会有权调整所涉及场次的比赛日期、开球时间、比赛场地等,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前两周做出更改决定并通知有关赛区、俱乐部及其他单位。
(五)如赛区及俱乐部因自身原因希望调整原定赛程,应同时征得:
对方俱乐部;
主场赛区; 3.转播电视台;
4.中甲联赛赞助商同意意见后,至少于原定比赛日前10日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职业联赛理事会将根据申请及有关方面意见做出决定。
(六)除非主办方同意,俱乐部其它比赛不得与既定的中甲联赛赛程发生冲突。第二十条 赛制
(一)竞赛办法
中甲联赛以主客场双循环办法进行。
(二)决定名次办法
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中甲联赛本年度度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其队所属俱乐部的预备队在本赛季预备队联赛中的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积分相等队在本年度中甲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积分相等队在本年度中甲联赛全部比赛中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公平竞赛积分红黄牌减分”少的列前(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
如仍相等,则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第二十一条 奖励与升、降级
(一)中甲联赛奖励:
第一名的队获得流动冠军奖杯;
第一名的队每人获得金牌一枚(共50枚);第二名的队每人获得银牌一枚(共50枚); 第三名的队每人获得铜牌一枚(共50枚);
“最佳”奖励
设立“最佳球员”奖(如果最佳球员为外籍则增加“最佳本土球员”奖)、“最佳射手”奖(如果最佳射手为外籍则增加“最佳本土射手”奖)、 “最佳新秀奖”奖、“最佳守门
员”奖、“最佳教练员”奖、 “最佳裁判员”奖、“最佳助理裁判员”奖;
赛区工作:评定积分最高的若干赛区将获优秀赛区奖和分项优秀赛区奖;
评选公平竞赛俱乐部队;
除非职业联赛理事会有其它决议,除上述奖项外,不再另设其它奖项。
(二)升、降级
当年中甲联赛名次列前两名的俱乐部队,获得次年中超联赛的候补资格;如审核达到准入标准,将参加次年中超联赛;如未能达到《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条件及审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则不能升级;递补规则依照《职业联赛参赛资格递补原则及办法》;
当年中甲联赛名次列最后两名的俱乐部队降级,降级后将参加次年中乙联赛;
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参赛球队减少等特殊情况出现时,依照《职业联赛参赛资格递补原则及办法》由职业联赛理事会决定相关事宜。
第四章 俱乐部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参赛资格
(一)符合下述条件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中甲联赛:
经审核达到《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和审查办法》要求;
拥有一支达到中甲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成为职业联赛理事会会员;
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并通过职业联赛理事会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
(二)主办方有权对俱乐部及其球员和官员的参赛资格做出最终决定,不得对该决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报名
(一)俱乐部在每年按职业联赛理事会报名通知要求,向职业联赛理事会报名。
(二)俱乐部队名称应报全称及简称:
俱乐部队全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俱乐部队冠名+队”;
俱乐部队简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或俱乐部队名,简称长度不应超过6个字;
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正式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俱乐部队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可以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但不得有商品或服务类别、组织形式等,同时俱乐部队冠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商标法、广告法等);
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职业联赛理事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俱乐部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一旦报名完成,除非特殊情况,俱乐部名称、俱乐部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参赛俱乐部必须认同并完整填写《中甲联赛参赛协议》(承诺书),并在报名时随报名材料一同上交至职业联赛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责任与义务
参加中甲联赛,参赛俱乐部则应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际足联理事会发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遵守与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及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发布的各项相关规程、管理办法、决定、指南和通知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
(三)接受职业联赛理事会根据本规程针对中甲联赛的行政、纪律以及裁判事宜所做出的决定或者由中国足球协会相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承认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规程认定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效力。
(五)在中甲联赛整个赛季期间派最强队伍参加比赛。
(六)遵守公平竞赛原则。
(七)在中甲联赛过程中,无论在其主场和到达客场赛区至离开这段时间内,俱乐部对其球员、官员、工作人员、球迷以及任何附带责任人群的行为负责。
(八)主场比赛期间,在俱乐部、所在赛区以及职业联赛理事会的共同努力下,根据本规程各项规定,对比赛的举办工作做出适当安排。
(九)主场比赛期间,保证竞赛官员,客队球员和官员、工作人员、赞助商、客队球迷和媒体在体育场的通行权不受性别、种族、宗教以及国别歧视的干扰。
(十)客场比赛时,接受主场赛区和俱乐部在职业联赛理事会指导下所做出的相关安排。
(十一)根据本规程以及职业联赛理事会发布的工作指南和通知中的规定,出席并参加由职业联赛理事***有官方活动,如赛前联席会、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媒体、商务和公益活动等,任何未按要求出席活动的球员或者官员,职业联赛理事会将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其做出相关处罚。
(十二)中甲联赛所有报名参赛的球员和官员,如被提名获得中甲联赛年度奖项,则必须按照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弃权和罢赛
(一)如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球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则该俱乐部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弃权的处理:
如一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则视另一方俱乐部队以3㑳0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净胜球超过3㑳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如双方俱乐部队比赛弃权,则双方俱乐部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则视为罢赛:
并非因主办方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且未获得主办方批准,未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
拒绝按照主办方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五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中途退出联赛。
(五)罢赛俱乐部队所有本赛季比赛的比分均计对方3㑳0获胜(无论比赛是否已经进行), 如果比赛实际比分净胜球超过3㑳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六)弃权与罢赛俱乐部必须赔偿其他俱乐部及其所在赛区、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及其商业和电视合作伙伴、赞助商由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及实际造成的损失决定。
(七)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做出进一步处罚。
(八)在遭遇不可抗力情况下,职业联赛理事会可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采取一切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第五章 球员和官员报名与参赛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球员和官员参赛条件和报名
(一)符合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所有在此条款中描述的抗议都将不被受理。第五十二条 诉讼仲裁
(一)禁止俱乐部及其所属赛区、会员协会及其球员或官员将争端提交到当地法庭,但可以
按照适当程序提交到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对于涉及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联赛、俱乐部球员、官员和持证经纪人的中甲联赛相关纠纷,应迅速在第一时间协商处理。
(三)如果上述申诉手段均已动用且问题未得到解决,或者有可能提出正式申诉成为中甲联赛中诉讼案件,则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知识产权
中国足球协会是整个中甲联赛赛季进行期间唯一且具有排他性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包括当前和未来中国足球协会和中甲联赛的名称、标识、商标、奖牌、奖杯、技术报告及出版物等的使用权利。以上提及的任何权利的使用都应该事先获得职业联赛理事会的书面同意书,而且必须遵照职业联赛理事会的说明和指导采取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规程由职业联赛理事会解释,未尽事宜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件都将由职业联赛理事会做出决议,该决议为最终决议。
第五十五条 批准
本规程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批准,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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