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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渔业管控授课提纲
目 的:通过讲授使受训人员了解掌握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相关常识,把握相关工作的基本原则,提高管理工作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参加人员:***长、监控平台操作和值班人员
讲授内容:1、《中韩渔业协定》解析
2、相关处罚法规的运用
一、《中韩渔业协定》解析
1、黄海海域的法律地位:
黄海水域南北长约470海里,东西宽最宽处约300海里,中韩双方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主张的专属XX区有大范围的重叠区域。因此,在中韩双方谈判划界之前,双方得到法律认可的主权海域只有12海里领海,除此之外的海域全部为公海。
韩国于1952年1月8日发布《关于毗邻海域主权的总统声明》,在黄海划定东经124°以东,北纬32°至39°45′为其“国家资源控制和保护区域”。但该声明同时宣布“不妨碍公海航行自由的权利”。1970年1月,韩国发布《海底矿物资源开采法》,公布了划定其大陆架的坐标,其中对中国一侧采用中间线原则,对日本一侧采用大陆自然延伸原则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线。1977年12月31日,韩国公布《领海法》,宣布其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是朝鲜海峡通过对马岛的一段为3海里。1994年韩国外务部决定将此段领海也扩大至12海里。1992年,韩国发表《防止外藉渔船侵犯韩国海域的若干措施》,规定其渔业保护区在原“国家资源控制和保护区域”的基础上在黄海向西扩展48海里,其外界有一部分与中国领海线重叠。2015年1月29日,韩中两国开始在XX举行海域划界谈判的预备会议。分析称,从海域划界问题的性质和中韩两国存在的意见分歧来看,要想取得实质成果并不容易。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岸国家最多可以划定200海里的专属XX区,但韩中之间的海域最宽只有280海里,专属XX区必然会重合。
由于各种原因,中韩双方并未正式划分黄海海域。为了减少渔业纠纷,保护双方公民的权益,保护黄海渔业资源,中韩双方于2000年8月3日签订临时性协议《中韩渔业协定》,并于2001年6月30日起正式生效。《中韩渔业协定》是一个临时性协议,该协议仅仅临时约定了双方在黄海水域的权利义务,并未正式承认双方的专属XX区范围。
习近平主席和朴槿惠总统在《中韩联合声明》中再次宣布:从2015年开始两国划界谈判。中韩两国好歹能够在开启谈判上达成共识,至少还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样的国际法可以采用,但是中朝之间海域划界却比中韩之间还要困难,为何两个社会主义国家,而且还是法律意义上的“盟国”,中朝两国的海域纠纷比中韩更为难办呢?原因之一就是朝鲜并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但与另一个非缔约国美国不一样,美国把自己的领海划得小小的,但朝鲜却划得大大的。
朝鲜中央人民委员会于1977年6月21日公布《关于建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经济水域的政令》,规定“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经济水域从领海基线起为200海里,在不能划200海里的水域划至海洋的半分线”。同年8月1日,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部发布公告,宣布设立“军事警戒线”,该线“在XX(日本海)为从领海基线算起50海里,在西海(黄海)与经济水域重叠”。中国按照《国际海洋法公约》主张12海里范围内为中国领海,但是朝鲜现在还没有正式加入国际海洋法公约,所以朝鲜按照自己的标准主张50海里范围内为其领海。对于对这种主张,中国没有官方确认,双方在领海界限问题上,还没有达成一致。
目前中朝按照东经124度线,作为两国渔民渔业作业范围的分界线,但是这并没有双方官方确认,只是一种默契线。但是在这条线附近经常发生朝鲜军方绑架中国渔民勒索钱财的事情发生。由于经常发生此类事件,所以中朝海上划界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除了上面提到的两国领海基准的不同以外,中朝海上划界还与韩国有联系。
2011年12月12日上午,韩国两名海洋警察在黄海抓捕“非法捕捞”(实质上应该是违规捕捞)的中国渔船时,一名海警死亡,另一名受伤。黄海刺韩事件发生在仁川市瓮津郡小XX西南方85公里处,从地图上可以看出,该地点位于“特定禁区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和“暂定措施水域”交界处。
2、《中韩渔业协定》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涵盖范围为《中韩渔业协定》第一条至第六条,该部分条款确定了双方对***法;
第二部分涵盖范围为《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至第九条,该部分条款对黄海双方主张专属XX区进行了临时划分,分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三部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水域适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涵盖范围为《中韩渔业协定》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该部分条款规定了双方执行《中韩渔业协定》所应尽的义务以及执行《中韩渔业协定》的协调方式;
第四部分涵盖范围为《中韩渔业协定》第十六条,该部分条款规定了《中韩渔业协定》的生命周期及延续、终止《中韩渔业协定》的具体措施。
3、《中韩渔业协定》各部分分析:
⑴:《中韩渔业协定》第一部分规定了双方对***法。
⑵:《中韩渔业协定》第二部分对黄海双方主张专属XX区进行了临时划分,分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三部分:
“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部分:
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暂定措施水域”部分:
在暂定措施水域对从事渔业活动的本国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必要措施,不对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缔约一方发现缔约另一方国民及渔船违反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决定时,可就事实提醒该国民及渔船注意,并将事实及有关情况通报缔约另一方。缔约另一方应尊重对方的通报,并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结果通报对方。
“过渡水域”部分:
“过渡水域”部分,是韩国方面错误解读《中韩渔业协定》的规定,并采取非法暴力执法手段,导致中国公民的权利及生命安全屡受不法侵害的水域。
按照《中韩渔业协定》,该部分水域可以视同为对方的“专属XX区”,可以按照“专属XX区”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执法,但不是法律所承认的专属XX区。
自协议正式生效4年后(2005年6月30日后),双方在“过渡水域”可行使的主要权利如下:
缔约各方为确保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遵守本国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及其他条件,可根据国际法在本国专属XX区采取必要措施。
被扣留或逮捕的渔船或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之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缔约一方在扣留或逮捕缔约另一方的渔船或船员时,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处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过渡水域”仅仅是双方政府对对方政府在该水域行使“类同专属XX区”管理方式的一种认可。对于双方公民来讲,由于“过渡水域”并非对方的专属XX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海。因此,双方的公民在对方“过渡水域”从事渔业行为,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在公海从事“合法”渔业行为,只不过违反了本国政府的行政规定,需要受到本国政府的行政处罚。并且在遇到对方的执法行为时,不能得到本国政府的保护。
“特定禁区水域”部分:
“特定禁区水域”是最重要的一个部分。
“特定禁区水域”是一个很微妙的水域,因为该水域并未在《中韩渔业协定》进行规定和说明。在《中韩渔业协定》的谅解备忘录中也未明确规定该水域的管辖方,只是表明“尊重沿岸国有关渔业的现行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使本国国民及渔船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这并不是双方的遗漏,而是该水域存在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该部分水域是朝韩争议水域,朝鲜政府认为该水域属于朝鲜政府管辖,韩国政府认为该水域属于韩国政府管辖,双方在该水域冲突不断,互有死伤。最近的冲突事例就是延坪岛炮击事件。由于该水域的一部分属于朝韩争议水域,所以中国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承认韩国政府对该水域的执法权。否则的话,这等于变相承认了朝韩争议水域属于韩国。这将成为一个严重的国际性的政治问题。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8-3-4农业部)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称《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正常渔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
第三条 ***是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负责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的组织实施、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我国渔船的生产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协助。
沿渤海、黄海、XX各省(直辖市)、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渔船申请资格、渔船条件的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的转发、发放和收集工作,并对申请人和渔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作业规模(作业类型、船数、渔获量等),确定下一年度我国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规模,并下达给黄渤海区、***,由其分配给本海区有关省(市)。
第五条 凡需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人向其船籍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渔船作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表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市)渔船的申请作业规模进行控制,上报作业规***分配的作业规模。
第六条 申请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电台执照及其他必备证书。
2、适航航区在Ⅱ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渔船,黄渤海区、***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称《专项证》)。《专项证》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转交。转交《专项证》时,须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以下称《渔捞日志》,格式见附件二),并就《渔捞日志》的填写、收集、管理等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 黄渤海区、***每年编制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许可渔船名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渔捞日志》。申请人在申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须将《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的《渔捞日志》同时交送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XX区渔船的《渔捞日志》和生******汇总。
《渔捞日志》数据的处理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按规定标记。具体标记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遵守我国渔业法律、法规,遵守中韩双方商定的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与韩国渔船发生渔事纠纷,或需到韩国XX紧急避难的,应按照《中韩渔业协定》及两国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渔船,取消其当年或下一年度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申请表》和《渔捞日志》***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中韩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有关过渡水域的规定,有效期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满四年之日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二、相关处罚法规的运用
XX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
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作业的通告
(辽政发〔2009〕17号)
为坚决制止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作业,保护我省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边境地区及海上安全稳定,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行为实施严格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辖区内从事捕捞生产活动的有船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严禁无证、证件不全、有安全隐患的船只出海作业。从事海上捕捞、运输的船舶和人员必须同时持有公安边防、渔业、海事、交通部门签发、审验的有效证件。
三、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规定作业。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的规定作业。
四、严禁违反中朝两国协议和中韩两国渔业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五、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严禁组织和协助他人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作业。
六、企业和个人与朝方签订联合养殖、捕捞协议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无效。擅自从事联合养殖、捕捞生产作业的,按非法越入朝鲜海域捕捞作业处理。
七、今后凡因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作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后果自负;凡有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作业经历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出海作业证件。
八、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渔业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XX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从重处罚,涉案船只不再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等惠渔政策:
(一)组织他人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据《XX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组织他人在海上越界捕捞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协助他人在海上越界捕捞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处10万元罚款;协助他人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据《XX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上),处1万元罚款;以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
(二)非法越入朝韩海域捕捞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据《XX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界河越界捕捞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海上越界捕捞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船员证》,情节严重的,没收从事非法活动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处5万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安边防部门颁发的船舶、船员证件。
(三)船舶无船名船号(包括涂改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依据《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和《XX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港籍的船舶出海作业,没收船舶,并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由渔业、公安边防等部门没收船舶,并对船主处船价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渔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渔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和渔船。
(六)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渔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九、各级公安边防、渔业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和举报违法行为。
十、本通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XX省人民政府
2009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
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政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综合审查,并作出认定:
(一)是否未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是否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
(三)是否标写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证书;
(四)是否标写其他合法渔业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其他渔业船舶证书;
(五)是否非法安装挖捕珊瑚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设施;
(六)是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用的方法实施捕捞;
(七)是否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数量或价值较大;
(八)是否于禁渔区、禁渔期实施捕捞;
(九)是否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捕捞行为的情形。
**_*关于进一步
加强海洋渔船通导装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海洋渔业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加强渔船动态管控,规范海洋渔船通导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发挥其应有作用,依据《XX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省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渔船通导装备监督管理,具体由所属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渔业船位监控平台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二、沿海各级渔政、渔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通导装备安装使用情况。对人为关闭、故意损坏和私自拆卸等不按规定使用的渔船要依据《XX省渔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可进行连续处罚。对违规一次的渔船扣减当年50%燃油补贴;对违规两次以上的渔船扣除当年燃油补贴;对关闭北斗等通导装备发生越界行为的渔船扣除当年燃油补贴并列入“黑名单”。
七、实行渔船通导装备管理“点名”制度。沿海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每日通过北斗信息系统对海上作业渔船进行“点名”。每周五将一周内发现的海上作业不开机渔船信息逐级报送至**_*。对无故不开机或不回应的渔船,要查明原因,责令整改,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在渔船航行、锚泊及生产作业过程中非人为原因导致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要在当日向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说明关机原因,否则按人为关闭处理。
九、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各尽其责,管理好渔船通导装备,落实船东、船长和企业主体责任,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_*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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