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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
科技创新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_*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_* **_*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广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不直接参与立项项目审批等事务。
第五条 团省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高校使用专项资金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项目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立项评审、结项验收,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包括广东省内设有校级共青团组织的部属、省属、市属及省直部门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民办***(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作为资金申报主体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立项项目的培育、辅导、监督和经费管理工作,对校内选拔推荐、项目过程管理、结题验收认定等工作负责;指导项目团队制定资金支出计划,监督项目团队合规、按进度使用专项资金。有条件的高校可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培育和管理、立项选拔评审、立项项目配套资助、优秀结项项目奖励等,以及用于学校举办校级“挑战杯”系列竞赛和其他相关学生学术科研活动经费等。配套经费由学校自行安排、使用和管理,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_*国籍在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包括内地和港澳台地区籍大学生团队),开展自然科学、哲学社科和科技发明制作等方向的实践研究。资助项目包括科技发明制作、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等三类。其中,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项目的申报作者限本科生、专科生;科技发明制作、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项目的申报者为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省级以上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等均不在支持范围之列。
(一)科技发明制作。本类项目限定在机械制造、能源化工、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数理5个学科领域内,突出科技创新、发明制造,要求作品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和转化前景。
(二)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本类项目限定在机械制造、能源化工、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数理5个学科领域内,主要针对相应学科或领域前沿问题进行探索研究,要求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和学术性。
(三)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本类项目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6个学科领域内,主要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通过理论探索和实证调查,分析得出具有较强可行性、前瞻意义的对策、建议或学术论文。
第八条 项目资助等级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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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单位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团省委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团省委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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