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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_*支行、银监分局,***:
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各市(包括雄安新区,下同)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 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三)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可以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动用资金,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督促缴存企业限期按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告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10日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缴存企业。
(四)加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必须对缴存的保证金建账记账,实行严格规范的财务、审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防止挪作他用。对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二、强化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
(一)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不低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2%的工程款,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依施工合同约定分批拨付,账户日常余额应满足下月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对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节点和比例(金额)、拨付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二)实施银行代发工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提前公布与本部门签订有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当地商业银行名单。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工资专用账户设立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6〕20号)、《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6〕4号)、《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冀清欠办〔2010〕1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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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_*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筹备组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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