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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律师工作
一、侦查期间,律师接受委托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
二、辩护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三)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六)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
三、 辩护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强制措施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
四、辩护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侦查机关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对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
对于非法证据,辩护律师能够提出予以排除的意见。
八、辩护律师能够对案件管辖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侦查机关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的,能够以书面方式向侦查机关提出异议。
九、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能够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三)无社会危险性;
(四)不适宜羁押。
十、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能够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能够要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侦查机关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能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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