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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义务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法学三班李某某***40
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其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有四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即得利人获得财产性权利和利益。二是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即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三是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受损人财产利益减少。四是获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即牵连关系。
道德义务的给付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道德义务的给付是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得利人保有给付的权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受损人不得请求返还。因此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在法律上构成不当得利,但得利人获益符合社会的公认的道德标准,在法律效果上排除在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之外。虽然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制度中的道德义务并未法律化,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社会观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给付的标的物价值等来判断是否构成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
道德义务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依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当程度的交叉。因此,在适当的场合,将道德上的义务履行视同法律上的义务履行使得法律的要求与普通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相符合。不当得利制度是一种债发生的独立原因,有其独立的构成要件和功能,其产生于古罗马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特殊背景下,其主要功能还是在于请求返还欠缺法律原因的给付,调整欠缺目的的财产变动,以补救失败的交易计划,相比于道德义务上的给付而言,我国在古代就没有不当得利的规定,大多是通过法律移植。而道德义务上的给付在我国古代就有着体现,例如古代女儿的嫁妆。而从民法的价值追求来看,我国民法体现了对公平价值的普遍追求,各项制度不仅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有着各自的价值追求,而在具体制度追求其特定价值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与公平价值的冲突,导致民法法律价值的失衡。民法基于效率和安全价值的考虑创立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但因此导致的不公平的利益变动,有进行了制度上的设计即不当得利。而道德义务的给付在社会的普遍认识上都是被社会所接纳的,价值的统一,利益的变动往往不会出人意料或者让大多数人难以接受,并不需要不当得利对于其利益进行调整。除此以外,道德义务上的给付很难去把它定义成一种交易,在论理上不被大多数人所认可。相比于利益道德上的给付更像是一种精神或者说是美好传统上的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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