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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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解读

新年伊始,老师们还在寒假尾期,州教育局就举办这样一个高规格的培训,跑好新年第一棒,奋力实现“开门红”,体现了“拼抢实”的作风,值得我们学习!感谢州教育局提供这个平台,和大家一起学习这部新颁布实施的法律。今天,我将从六个方面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这意味着家庭教育从“幕后”走向“台前”,原本关起门来教育孩子的私事将成为全社会参与的“公事”,“子不教,父之过”这一传统道德理念将上升为法律。

一、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一)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法治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同志围绕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建设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把实现个人梦、家庭梦融入国家梦、民族梦之中,汇聚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深刻诠释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他还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习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贯穿其中,明确了父母及监护人育人化人职责的总体目标、原则遵循与良莠判断标准,准确定位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明确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在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教育的同时,注重发挥妇联独特作用,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抓好家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也是对于《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休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方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进一步深化。

(二)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耕读传家、勤俭持家,知书达礼、遵纪守法,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中,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我国古代就十分重视家庭教育。《论语》《三字经》《弟子规》等经典读物中包含了许多家庭教育内容,历史上还产生了《颜氏家训》《朱子家训》《曾文正公家训》等著名家训。家庭教育确保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代代相传,这是具有中华民族鲜明特点的文化传承方式。推动家庭教育、弘扬传统美德、传承历史文化,具体方式有很多,立法是最有力、最稳定的一种方式。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以法治的方式促进家庭教育发展,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家庭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时代意义。

(三)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在今天的儿童手中实现。少年儿童是“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家庭和家长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监护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导致部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极端事件屡有发生;不少父母缺乏正确的成某某,存在“重智轻德”“重学校教育、轻家庭教育”的倾向;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甚至将实施家庭暴力混同为家庭教育方式;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展不健全、不规范、良莠不齐,有需求的家庭难以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上述这些问题,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甚至一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重视家庭、家长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独特作用,积极回应这些社会普遍关切的问题,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全面总结地方立法与实践经验的法治载体。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关心支持下,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国家出台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不断推进相关地方立法。《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在实践中,各地不断积极探索,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基本形成了教育行政部门与妇联组织密切配合,有关单位大力支持,以学校家长学校、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服务机构为抓手的体制机制。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在全面总结各地的立法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适当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更好地保障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特色亮点

(一)“家事”上升为“国事”。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并实现家庭教育在新时代的迭代升级。家庭教育由过去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转变为以法治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二)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独立出来。将“双减”引进

《家庭教育促进法》,如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述网络以及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改变了家庭只是学校、学生课堂延伸、家长只是教师助手的状况,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家校相互配合。

(三)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主体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良好家庭作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规定家庭教育的概念以此为基础,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家庭教育内容、工作机制和国家支持家庭教育工作的举措。

(四)促进家庭教育成为法律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教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明确了要建立国家促进支持、社会力量协同的运行机制,建设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促进家庭教育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要义

家庭教育首次立法,历经两次审议增加“促进”二字,“促进”是《家庭教育法》的核心要义,也代表着全社会,公检法司、教育等系统,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方方面面都应为家庭教育贡献或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围绕国家的人才发展计划共同努力、共同实践。

(一)为什么要促进?

1.家庭教育现实问题迫切需要为家长赋能

(1)家庭教育的现实问题突出。部分家长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智轻德、重知轻能、重养轻教等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离异、留守、困境儿童等家庭的家庭教育资源匮乏。

(2)家庭教育指导供需矛盾突出。家长有强烈服务需求,社会难以提供有效供给。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晰,各方面合力不够。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发展不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况,有关方面缺乏明确、有效的干预手段。

2.家长面临教育困境

(1)约七成父母教育感到焦虑、教养压力大。

(2)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家师关系和家校互动。

(3)易产生焦虑等消极情绪,影响认知和行为。

(4)易出现误解和矛盾;遇到矛盾,易消极应对,不利于矛盾解决;

(5)部分家庭出现“不敢教育”的现象。

3.家庭教育的本质决定必须立法赋能家庭

家庭教育具有私人性和自主性,但也有公共属性。未成年人一方面有主动学习的权利,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别人协助学习的权利,即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家庭都有义务和责任帮助未成年人学习,是未成年人接受应有的教育。而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就是这种义务和责任中最重要的一个点。今天的未成年人是未来的建设这个接班人。未成年人的素质,影响未来全民族的素质。要提高未成年人素质,必须从家庭教育抓起,这就是家庭教育的社会属性。家庭教育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国家、社会等相关主体对家长实施家庭教育有协助义务。对非法行为进行必要干预。家庭教育立法,不是管家长,是促进家长,是在尊重的基础上给予支持。

(二)如何去促进

1.家长依法获得全方位的家庭教育指导

2.家长依法获得开展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

3.家长要自觉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共六章5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二章家庭责任(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章国家支持(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主要内容为:

(一)家庭教育的要求。第五条规定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包括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差异性等五个方面,同时,还有一个特点是稳定性和可变性。人的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和先后顺序,既不能逾越,也不会逆向发展。要尊重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需要耐心,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否则的话非但不能收到应有的教育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甚至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影响孩子的终身发展。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3.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更多关注未成年子女品德、科学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的培养,以及良好学习习惯、行为习惯、生活习惯的培养。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4.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不仅在时空上有所不同,而且在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效果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在家庭教育中,由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有一种亲密的血缘关系,因此,在教育中常常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学校教育具有统一性、系统性等特点,它有利于学生较为系统地掌握科学知识,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社会教育在内容上具有多样性、实用性、及时性和补偿性的特点,所采用的教育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很难互相代替,只有把这三个方面协调一致起来,取长补短,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特长的多渠道一致影响的叠加效应,才能取得最佳的整体教育效果。

5.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家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一是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家长可与孩子面对面地直接地表达表达情感,传递信息,交流观点,传授一些经验与方法等。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是传递爱,建立和谐亲密关系,并实施教育的最直接的方式。二是以身示范。模仿是孩子学习的重要方式之一,家长是孩子直接模仿的重要对象。家长要求孩子做的,自己要以身作则,率先做给孩子看。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家庭教育的立法目的、基本任务等方面,厘清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界限,即家庭教育更重身体、品质、生活技能、行为习惯以及文化修养,通过采取一系列制度措施,实现家庭教育在新时代的迭代升级。

(二)监护人主体责任。第十四条明确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主体,法律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监护人有权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自主决定家庭教育内容和方式,即法律尊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权,与此同时围绕“德智体美劳”制定了六项家庭教育的内容指引,包括家国情怀、崇德向善、树立正确成某某、身心健康、自我保护和自立自强:

1.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2.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3.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某某,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4.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5.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阐述了若干可使用的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为教育孩子提供引导:

1.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2.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3.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4.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5.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6.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7.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8.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9.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三)国家支持层面。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理清了家庭教育的运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妇儿工委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部门和妇联共同负责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等;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结合自身工作,支持家庭教育工作。具体包括下列八个方面: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并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工作规范。

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工作,并对家庭教育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特别是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

4.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结合自身工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5.妇女联合会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

7.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家庭教育课程,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等。

8.对家庭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提供奖励扶持包括资金扶持、税费减免、提供相应优惠条件等,包括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政府可采取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措施进行扶持培育。

(四)社会协调层面。社会力量的协助是家庭教育取得良好成效的有力保障,因此有必要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父母行使家庭教育权利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社会力量协助”方面强调了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联动机制,一是正确要求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并且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二是明确学校建立家长学校,主动定期或根据家长的需求,通过召开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教育理念的义务;三是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另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推动家庭教育服务和实践活动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五)法律责任层面。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深刻变化,大量存在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监护缺失、缺乏家庭教育、家庭暴力、重智轻德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严肃对待,否则可能对未成年的成长起到不可估量的消极影响。《家庭教育促进法》建立了以下的责任体系:

第四十八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少,专业人员缺乏。四是家长参与家庭教育学习的面还不够广,学习的积极性还不够高。目前,家长参与家庭教育学习的途径主要为线上开展“每周同上一堂家庭教育课”主题活动,以省妇联“***”为平台,通过单位的公众号、工作群、家长群、村(居)民群等进行推送,对于家长的收听收看情况没有约束机制,无法掌握真实的参学情况;线下以妇联公益项目为依托,借助“家长学校”“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开展家庭教育讲座等,覆盖面不广,难以满足全州广大家长的需求。

(三)下一步建议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一是线上线下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要积极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开辟宣传途径,向家长宣传法律的重要意义、地位作用和核心内容,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理性确定孩子成长目标,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2.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提高专业能力。要把教师培养成家庭教育的专家。

3.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指导服务体系。

4.与高校、专业社会组织合作,建设专业的指导服务机构,进行课题研究和师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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