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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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厅关于印发《***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5〕1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厅区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市、 现将《***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和《***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_*公厅

  2015年11月16日

  ***应对非法集资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非法集资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区经济、金XX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非法集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提早介入、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确保稳定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非法集资应对工作中要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是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非法集资应对工作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较大非法集资应对工作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一般非法集资应对工作的主体。

  2 组织体系

  ***员会和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

  ***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非法集资应对工作;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非法集资应对工作。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自治区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商务厅、教育厅、民政厅、林业厅、工商局、政府法制办、金融工作局、信访局、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行XX中心支行、**_*、**_*、**_*、**_*和XX市、XX市、吴某某、XX市、XX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组成。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应对处置非法集资的日常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标准

  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非法集资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或者非法集资金额达到5亿元以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金融风险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1.2 重大非法集资是指涉及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或者非法集资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1.3 较大非法集资是指涉及2个地级市,或者参与非法集资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或者非法集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能引发较大金融风险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1.4 一般非法集资是指参与人数1000人以下,或者非法集资金额5000万元以下,有可能引发一般金融风险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2 分级响应

  根据非法集资应对工作分级标准,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非法集资应对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3.2.1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3.2.2 应对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市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3.2.3 应对一般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县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应对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4 信息预报预警

  4.1 信息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非法集资信息监测,跟踪、监测、分析各类信息情报,发现、甄别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和线索,及时上报本地区、本行业内的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

  4.2 信息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等信息,要及时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4.3 信息报告

  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国务院。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规定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5 应对处置

  5.1 开展调查

  事发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按照各自职责调查集资的起因、过程、后果等工作,摸清集资数额、集资利率、已还本金、已付利息、尚欠本金、资金流向等主要问题。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相互配合,进一步开展应对工作。

  5.2 依法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责令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宣布公告取缔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指导、督促集资人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工作,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材料、线索,同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等事件,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5.3 案件侦办起诉审理

  侦查机关全力侦办案件,及时追逃、抓捕犯罪嫌疑人,追缴、扣押、冻结犯罪赃物及所得,查清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审判机关依法审判。

  5.4 依法清退财产

  事发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确认、公告,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查封、扣押、保全、清收涉案资产等,并进行拍卖,用于清退集资款。

  5.5 法律指导

  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访及有关部门,做好法律解释及接访工作,稳定受害群众情绪,听取集资参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和相关诉求,及时移交涉案线索,为集资参与人提出相关法律指导意见。

  5.6 防范处置群体性事件

  切实做好稳控工作,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处置。

  5.7 舆论引导监测

  宣传、新闻媒体等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面、客观报道发布情况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监测舆情,做好舆论管控工作。

  6 附则

  6.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玩忽职守,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件信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6.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处非联发〔2008〕4号)、《***公厅关于印***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73号)、《***公厅关于印***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称非法集资主要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该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 本操作流程所称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是指有关单位对根据群众举报、媒体监督、行政管理、司法受理和行业预警监测等防范机制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所开展的立案、调查、认定、报告、取缔、善后等一系列处置工作。包括行政机关直接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处置工作及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力量,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属地管理原则。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原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原则。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协作配合原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六)资产优先原则。在依法处置前提下,把保全涉案资产放在优先位置,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应充分考虑追缴资产,尽可能减少资产损失,增加善后处置资金来源。

  (七)积极稳妥原则。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特别是善后处置工作,应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各级司法机关及金融机构、公众媒体等其他有关单位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适用本流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涉案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具体职责按照《***公厅关于印***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26号)执行,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善后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2.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4.做好各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5.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6.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7.按照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指示,配合牵头责任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8.按月填报《涉嫌非法集资新发案件情况统计表》。

  9.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负责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开展对小额***、融资性***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媒体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依法加大对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各级公安机关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和线索,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依法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工作和案件审理工作的统一宣传;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指导;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监督、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和宣传教育工作。

  ***:***的部署和要求,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权限内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非法集资应对处置工作。

  ***:***的部署和要求,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重点做好高新开发等领域非法集资应对处置工作。

  自治区司法厅:指导全区做好非法集资法治宣传,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司法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的部署和要求,做好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的财政资安.金排,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重点做好政府投资领域非法集资应对处置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开展对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和处置工作。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开展对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和处置工作。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开展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和处置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开展对教育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和处置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开展对民政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和处置工作。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开展对林业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和处置工作。

  ***: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加强对各类投资(管理、咨询)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在登记事项、年报及应当公示信息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加大抽查频次,及时披露相关违法信息;完善与行业监管、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依法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非法集资企业的取缔和处置工作。

  **_*:加强预警监测,依法查处移动通信工具传播非法集资广告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立法调研工作,对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提出法律建议;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负责群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反映非法集资问题的接访工作,并协调职能部门和属地做好群众的疏导、政策解释和劝返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人行XX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改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和公众的金融服务需求;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_*、**_*、**_*:负责对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机构、业务开展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认定、处置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三)其他单位职责:

  非法集资组织者、协同者、参与者以及非法集资案件集体信访组织者、出资者和参与者的主(监)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街道、乡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掌握上述人员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预警、性质认定、案件查处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一)建立本地区处置协调机制,集辖区内金融管理、公安、工商、宣传、司法等部门合力,有效开展打击和处置工作。

  (二)明确办事机构,将处置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办法。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与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定期沟通联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非法集资活动等相关工作信息。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宣传教育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各级宣传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非法集资形势和处置工作需要,制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方案和规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系统性和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社会效应,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动员新闻媒体和工具,定期牵头组织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辨别能力、认知能力和风险意识,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四条 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置过程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督促各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防范负面舆情的传播和扩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督导和推动,在宣传内容、口径和信息沟通等方面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章 监测预警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管理、一线把关职责,对辖区内和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积极实施监测预警。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定期开展风险排查等方式,监测预警本地区、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操作流程所称非法集资组织者,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发起和组织非法集资活动,并支配、占有、转移、藏匿非法集资资金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本操作流程所称非法集资协同者,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执行非法集资组织者旨意,蛊惑和鼓动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本操作流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以谋求非法利益为目的,出资参与或多次出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本操作流程所称非法集资受益者,是指通过组织、协助组织、多次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利用煽动非法集资参与人集体上访、闹访而获得非法收益或其他利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本操作流程所称非法集资集体上访组织者、出资者和参与者,是指为达到非法目的或其他目的,组织、资助或参与群访、缠访、闹访、越级来自治区或进京上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六十七条 本操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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