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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_**及分委员会章程》
的通知
***,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_**及分委员会章程》已经*_**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XX大学
2021年1月12日
*_**及分委员会章程
(1999年4月制定,2006年1月第1次修订,2021年1月第2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设立*_**。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行使学位授予及学位制度的建立、指导、检查、监督及评估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本科教育工作、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科研工作及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选聘委员若干人,原则上应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担任,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应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任期内离退休者任职至委员会换届,任期内调离我校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学部)根据需要设立,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分委员会人员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均衡性和委员的代表性,原则上由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学部)有关领导担任,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学部)推荐,***(学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任期内离退休者任职至委员会换届,任期内调离原***(学部)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席。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办公室或秘书,负责处理其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审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二)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及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博士、硕士及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定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审议推荐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六)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
(七)审定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审议推荐省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八)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九)听取并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监查、评估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授予质量;
(十一)审定本校有关学位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确实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根据情况,可适当增补或调整个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大议题须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遇有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文件《*_**及分委员会职责与工作规程》(青大学位字[20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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