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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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全面领导,优化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组成人员产生或变化后,依法向审批机关备案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在章程中明确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成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换届办法、负责人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四 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应由 5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三分之一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应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 验, 其中实施高等教育的, 应具备 5 年以上高等教 育教学经验。

第五条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 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吸收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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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 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八条民办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由举办者推选。 第九条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

派。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校长经决策机构聘任后自然成为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后自动退出决策机构或者经决策机构同意可继续担任成 员。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校教职工大会推选。

第十条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变更决策机构成员,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 同意变更决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 , 向审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其中,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决策机构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省级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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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审核出具意见, 并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家另有授权的依授权执行。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申请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其中,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学校申请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的,审批机关可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申请决策机构成员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应依法予以备案。不符合的,审批机关应贵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民办学校应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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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材料清单

民办学校关于变更决策机构成员的备案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决议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新任成员简历表

新任成员任职承诺

校长聘任文件

党组织负责人委任或批复文件

教职工代表民主推选记录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原任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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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民办学校关千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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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承诺,向省教育厅提交的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造成一切后果的法律责任。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 决策机构负责人签名: 学校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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