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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准确判断案情,依法、客观、有效查办和处理违法违规案件,防范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以及被法院判决撤销,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作规范为基本依据。
第三条 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是指集中部分人员和律师团队对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或给予答复的一种工作形式。
第四条 重大疑难案件会商的范围包括:
(一)案件查办前对被查对象检查方向、检查重点或疑点问题等方面的综合分析;
(二)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规性疑难问题;
(三)案件查办的执法程序上的疑难问题;
(四)案件查办中遇到的检查方法、阻力应对等疑难问题;
(五)案件查办中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果执行;
(二)没有相关的具体规范,属于建议、意见性的结果由查办中队参考运用;
(三)会商不能确定但根据案情需要明确的事项,或由案件查办单位提请上级答疑。
第九条 案件是否提请会商由案件查办单位或其主管领导确定。凡是需要提请会商的案件,由案件查办单位即时向法规科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由法规科审核确定是否会商。
第十条 确定会商的条件,由案件查办单位根据案情需要或问题复杂程度,可以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分发参加会商人员参阅。法规科要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商会议,并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为了确保会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真正达到案件会商工作目的,凡是明确应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以及根据案情需要临时确定应参加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二条 法规科对参加会商案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会商工作的改进措施,以推动此项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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