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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教 育 局
宁人社〔2016〕96号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_** 南 京 市 教 育 局
2016年7月19日
*_**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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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苏人社发〔2016〕202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XX市、XX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_*法(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4号)要求,着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现就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遵循乡村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教育工作实际,坚持以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实绩为导向,建立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乡村教师积极性,鼓励优秀人才到乡村任教,为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乡村教师,是指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
三、完善评审政策
加大乡村教师职称政策倾斜力度,在符合苏某某〔2013〕4号、苏某某〔2013〕5号、苏某某〔2009〕27号文规定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且申报当年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助理讲师)4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受聘高级教师(高级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申报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的,取消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要求。
(四)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学历,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五)加大乡村教师师德素养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或师德方面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六)加大乡村教师学生教育工作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担任班主任1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制定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分别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完善乡村学校动态管理机制,至少每两年应对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核查更新一次。
(三)稳步推进。各地要结合基层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工作,确保顺利推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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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_*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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