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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_*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农林水务局,省属各高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_*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_*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的过程。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结.定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平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具体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指导各地各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残联负责指导各地相应部门配合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残联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各市(州)、***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残联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属各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家庭经济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状况,确定其是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出现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进行综合评估,对其是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结.定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可根据本认定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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