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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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住宅

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侯区

Ⅳ气侯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_**h)

≥2

≥3

≥1



有效*_**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 表5.0.6-1 规定;

表5.0.6-1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IV



低层

35

40

43



多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22



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0.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表5.0.6-2规定。

表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ha)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IV



低 层

1.10

1.20

1.30



多 层

1.70

1.80

1.90



中高层

2.00

2.20

2.40



高 层

3.50

3.50

3.50



注: 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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