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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住宅
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侯区
Ⅳ气侯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_**h)
≥2
≥3
≥1
有效*_**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 表5.0.6-1 规定;
表5.0.6-1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IV
低层
35
40
43
多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22
注: 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5.0.6.2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表5.0.6-2规定。
表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m/ha)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Ⅶ
Ⅲ、Ⅴ
IV
低 层
1.10
1.20
1.30
多 层
1.70
1.80
1.90
中高层
2.00
2.20
2.40
高 层
3.50
3.50
3.50
注: 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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