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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九条》观后感
今天观看了日本电影《刑法第三十九条》,电影主要以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为主题展开一系列故事的延申,从而引发了观众对法律、对人权的思考。这部电影中最关键的内容便是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身心不正常者所犯罪行,不应受到惩处;身心有缺损者所犯罪行,应予减刑。该法条贯穿整部电影,可谓是推动了电影情节的发展。
在看完这部电影后,我便查询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和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影响的日本刑法一样,中国刑法在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规定和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有所相似,但规定更为细致,即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比较当时的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对精神病患者人权的充分保护,可以看出,我国对精神病患者犯罪方面,不仅保证了精神病患者应有的人权,而且也更充分的考虑到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从第一款中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精神病患者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取决于精神病患者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便涉及到对精神病患者犯罪状态的深入了解和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在电影中,男主角工藤启辅是以精神疾病为由进行了犯罪行为,杀害了看似无关的人员。在接受精神科教授审核时被问到敏感问题他会剧烈抽搐并出现僵硬状态,随后性情大变,由原先的木讷呆板变得暴力偏激,在恢复正常后智力测试也显示正常。正是根据这些变化及现象,精神科教授认为其患有多重人格的精神疾病,并断定在进行犯罪时出现的是工藤的暴力人格,从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从教授的判断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精神病患者犯罪具有随意性,对目标的侵犯选择大多时任意的,并且存在巨大的人身危险。其中多重人格更为特殊,其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一个人格都具有独立的意识与思维,具有健全的判断能力;二是多重人格的产生大多与创伤和虐待有关,因此原始人格往往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因此,对多重人格患者犯罪进行公正的审判处理成为一个难题。在我看来,多重人格患者虽然属于精神疾病患者,但其各个人格都具有独立的意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多重人格患者并不属于此列,而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其次,如果负刑事责任,由于主人格对犯罪人格并不知情,并且对其犯罪行为也毫无意识,那么无法保证在犯罪人格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损害主人格的权利[]。同理,其他类型的精神病患者犯罪也有这类问题,即在犯罪时是否具有清醒的认识和思维。因此,对于精神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极为重要。
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我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判断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首先是行为人进行危害行为时有无主观罪过。行为人在自己相对自由的意志和意识的支配下, 选择实施危害统治阶级的犯罪行为, 他就不但在客观方面危害了社会,而且在主观方面也就具有了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主观罪过就是指这种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主观上有罪过,其实就是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的体现。因此,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主观罪过,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重要因素。具备主观罪过,那么精神病患者便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就是危害行为有无预备。危害行为的预备,就是指为了实施危害行为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状态。[]能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大小并不是绝对的正比关系。像电影中工藤伪装成的人格分裂其实在某些情况下是具有辨认能力的,一般人依靠心理学知识很难做出没有争议的判断,这时应有专业的法医精神鉴定进行多重观察鉴定,同时还要脱离常规鉴定的指导和经验,需要更多的与案件中的客观事实方面进行结合。因为鉴定人作出的评定意见是公开的,作为鉴定意见的一部分还会受到当事人的质疑,还可以从这一点而进行更多的判断。如果鉴结.定果中有像电影中由法官自由心证,可以接受上诉审的监督,但应当仅限于判决书的说理[]。
最后随着电影真相的公开,工藤的遭遇令人唏嘘,同时我们也应当更多的反思法律的鉴定界限和权威性,更多的给予受害人真相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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