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独家经纪合同(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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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艺人独家经纪合同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0510—***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艺人独家经纪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某某 日在*_**签署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常用昵称:

身份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文化***,具有专业、丰富的经纪资源。

2、乙方是拥有较好的自身条件和演艺潜质、有志于长期在演艺行业发展的艺人。

3、甲乙双方秉承“诚信合作、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建立独家经纪关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主 播:指包括但不限于(1)以第一视角进行直播的主播;(2)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的网络主持人;(3)视频制作者;(4)唱歌跳舞,参加各类比赛、综艺节目、推广活动或其他才艺展示的明星艺人;(5)因与自身相关的某事件或自身相关的某种特色因素而被公众在互联网上关注的网红;(6)其他各种为公众所知悉的身份,以下简称“主播”。

2、互联网直播:是指利用网络通过视频、短视频、文字、语音与观众互动,以一种或多种表演方式获得虚拟礼物,再按比列与平台分成后获得相应收入的新型演艺形式。

3、网络直播平台:是指在互联网提供网络直播环境的直播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腾讯 now、熊猫直播、花椒直播、火山小视频、斗鱼直播、陌陌直播、网易薄荷、酷狗直播、小米直播、虎牙直播、来疯直播、映客直播、猫啵、么么直播、奇秀直播等等。

4、演艺事务:系指乙方通过互联网、电影、电视、电台、录音、录像、摄影、广告、商某某等各种媒介和形式进行的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演艺活动、电视电影拍摄、广告代言、音乐制作、词曲创作、互联网直播等。

5、聘用合同:系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第三方聘用乙方进行演艺事务活动的系列合同。

6、雇 主:系指与乙方订立聘用合同,聘用乙方进行演艺事务活***、团体、组织和个人等主体。

7、合作收入:系指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参与的互联网直播、电影、电视、录音录影、广告代言、广播、剪彩、舞台表演、模特表演、电台访问、宣传推介活动、创作及其他台前幕后的演艺事务而按双方约定应由乙方收取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演出费、代言费、版税等。

8、合同成果:指主播在本合同期间内,以艺人(或主播)身份在各渠道或媒介上从事的任一行为或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直播、经纪活动、广告活动、影视表演、声乐表演、赛事、商业及公益活动等)过程中创作形成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名称、品牌、标识、图样、图片、照片、互联网直播视频、音频等任何艺人(或主播)创作及参与制作、表演产生的全部智力成果,含一切载体或非载体形式。

9、演艺视频:指本合同期内,艺人(或制作方)利用计算机软件或具有摄制功能的设备制作的各类视频,且无论该视频文件是否制作完成,是否向甲方交付:(1)艺人利用自身的优势、才艺、其他行为表演或在线演绎分享进行录制保存形成的视频文件;(2)艺人通过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所形成的视频文件;(3)艺人参加各类演艺活动、广告代言、各种表演、歌曲 MV 等等形成的视频文件;(4)若甲方对本合同生效前,乙方的视频文件进行推广宣传的,则该视频自动成为本条约定的“演艺视频”;(5)以上(1)、(2)、(3)、(4)未穷尽的,由艺人自行制作或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合作制作并进行录制保存形成的视频文件。

10、演艺音频:指本合同期内,艺人(或制作方)利用计算机软件或具有摄制功能的设备制作的各类音频,且无论该音频文件是否制作完成,是否向甲方交付:(1)艺人利用自身的优势、才艺、其他行为表演或在线演绎分享进行录制保存形成的音频文件;(2)艺人通过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所形成的音频文件;(3)艺人参加各类演艺活动、广告代言、各种表演、歌曲录制等等形成的音频文件;(4)若甲方对本合同生效前,乙方的音频文件进行推广宣传的,则该音频自动成为本条约定的“演艺音频”;(5)以上(1)、(2)、(3)、(4)未穷尽的,由艺人自行制作或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方)合作制作并进行录制保存形成的音频文件。

11、推广用名:指乙方的网络推广用名、真实姓名、笔名、网名以及任何代表乙方身份的文字符号,乙方特别确认并认可:上述推广用名的商标申请权及所有权(除真实姓名之外)等全部权利由甲方享有,无论乙方以任何原因与甲方解约或终止合作的,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无论该推广用名(除真实姓名之外)是否与乙方形成了显著的人身/身份关系,乙方均放弃继续使用该推广用名(除真实姓名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要求。

12、经纪活动:指乙方使用其推广用名,以艺人身份从事含盈利性质及非盈利性质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广告活动;(2)影视表演;(3)声乐表演;(4)歌舞表演;(5)礼仪表演;(6)赛事;(7)其他商业活动;(8)公益活动;(9)以宣传推广或提升乙方曝光率的各类公关活动;(10)以上(1)至(9)未穷尽的,还包括乙方利用其自身公众形象或影响力从事的活动。

13、广告活动:指乙方以自身的艺术及公众形象,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媒介形式下为某类产品、服务、单位进行代言或商业宣传:(1)报纸、期刊杂志、书籍等平面媒体;(2)建筑、招牌、灯箱、易拉宝等户外载体;(3)交通运输、移动工具等活动载体;(4)互联网、手机、电视盒子等数字化载体;(5)以自身的公众形象及粉丝受众程度在自媒体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微博、网站、微信、QQ、贴吧、公众号等已有或将来在公众间流通的自媒体渠道)以营销为目标的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段子、故事、文章、图片、视频、音频等任何单一或组合的显性及隐性文案、话题)、售卖产品、发起活动或进行宣传推广等;(6)电影电视中以植入表演或角色形象等方式来宣传推广某项标的;(8)以上(1)至(7)未穷尽的,体现并宣传某类产品、服务或单位相关的商业宣传形式。

14、影视表演:包括但不限于:(1)电影、微电影;(2)电视剧、网剧、短片;(3)电视节目;(4)各类节目以及参演或制作于各平台发布的视频音频;(5)以上(1)至(4)未穷尽的,体现与影视等视听活动相关的表演。

15、声乐表演:指所有商业性及非商业性的声乐表演,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音乐作品的制作发行(包括但不限于演唱、制作、作词、编曲)、宣传,电视、电影、节目及广告歌曲的配唱,现场歌舞演唱或音乐词、曲及文学创作等任一涉及声乐表演展示等活动,纯粹的个人娱乐表演除外。

16、其他商业活动:指(1)参加各类商业通告,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各种节目、活动中的嘉宾、主持、解说、评委等;(2)参加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等采访见面活动;(3)为各种媒体、节目、活动及品牌录制 ID 或推广视频、音频;(4)参加剪彩、商场公开活动、品牌发布会;(5)参加各种奖项评选、颁奖典礼;(6)接受颁奖及奖金;(7)接受各类商业赞助;(8)以上(1)至(7)未穷尽的,体现乙方参加或出席相关的商业活动。

17、公益活动:指由乙方自发或参加他人组织的为赞助和支持某些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活动,无论乙方是否从中获利。

18、各类公关活动:指(1)以乙方名义开通以及日常运作微博、微信、博客、专栏等认证乙方身份的媒体渠道;(2)在微博、微信、博客、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渠道公开发表动态及言论;(3)召开记者发布会、生日会、粉丝见面会及其他与用户粉丝展开互动的公开活动,不限于现场、网络、数字电视等形式;(4)以上(1)、(2)、(3)未穷尽的,体现乙方在公开场合发表言论或行为的公关活动。

19、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

20、肖像权:指对乙方的肖像(肖像包括采用摄影、绘画及其他载体手段反映或再现乙方包括五官在内的真人形象、艺术加工形象等)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21、形象权:指将乙方推广用名、肖像、包含声音在内的其他身体部位特征、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作品名称、片段及角色等付诸商业化利用等权利。

22、邻接权:指因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唱片、磁带、电视、广播等所有权和使用权,邻接权归甲方所有,但纯粹私人使用不受此限。

23、独家: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开展本合同所涉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及在第三方任职、挂职,乙方不得自行或擅自授权他人享有甲方依据本合同所获得任一独家权利及权益,且任何人不能再从其他人处获得。例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人以任何盈利或非盈利方式使用乙方肖像及形象。

24、关联方:指任何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方)控制或受控于某某,或者直接或间接共同受控于第三方的人。“控制”是指一方(1)直接或间接通过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方式,持有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注册资本或者其他股权,或者(2)有权任命或提名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活着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活着其他相当的决策机构的大多数成员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实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财务、人事及业务。

第一条:业务合作与委托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不可撤销地独家授权甲方为乙方在全球范围内为其提供演艺经纪服务的代理方,甲方全面负责乙方的演艺事务及相关合作事宜,具体委托内容及权限如下:

1、为提高乙方的知名度,更好的促进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乙方独家授权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为乙方提供从事演艺事务相关的经纪服务,作为乙方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合作***。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的运营安排,对乙方的演艺经纪事务进行运营、企划、制作、宣传、推广等。双方同意,本合同期内产生的收入按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结算。

3、在合同期内,乙方开展任何演艺相关业务、合作的,均需经过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决定是否合作、如何合作等,由此获得全部收入也必须经甲方收取后,再与乙方结算。

4、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与第三方订立演艺事务相关的聘用合同,或虽未订立相关合同,但实质建立了合作关系,产生了合作事实。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有关订立聘用合同的意见或建议,最终由甲方根据运营方案、模式、乙方的个人情况等综合决定。

5、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期内擅自与其他***建立经纪合同关系,授权其他***办理已经授权甲方的相关经纪事务。

第二条:合作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 3 年,自2021年7月 15日起至 2024年 7月14日止。如本合同届满时, 乙方演艺事务尚未履行完毕或聘用合同尚在有效期,乙方仍需继续履行该部分义务。合同期满前 10 天,双方进行续约事宜的洽谈,如双方均无异议且未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本协议自动延续【1】年,依此类推;若合同到期后甲方愿意续约,但乙方以因个人意愿决定不再从事与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经纪业务相关工作为由,而不再与甲方续约的,甲方予以理解,但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合同解除/终止后【2】年内,若乙方重新从事与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经纪业务相关工作的,则在同等条件下(由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佐证予以核实该条件)甲方有优先签署/续约权。乙方若违反该优先签署/续约权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经纪合约的或提供虚假“同等条件”佐证误导甲方放弃优先签署/续约权的,则乙方应退回从甲方经纪活动中获得的全部收益,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前述收益总额 50%的违约金,违约金低于 100 万人民币的,按 100 万人民币计算,且乙方从该第三方处获得的全部收益也均归甲方所有,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可同时叠加适用。

第三条:经纪管理条款

(一) 甲方代理经纪业务的范围及权限

1、互联网直播:是指利用网络通过视频、短视频、文字、语音与观众互动,以一种或多种表演方式获得虚拟礼物,再按比列与平台分成后获得相应收入的新型演艺形式。

2、线下演艺:指和演艺有关的所有商业的、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作品录制、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音乐节、电影、电视、综艺节目、话剧、主持、模特及所有现有和未来可能出现的线下活动。

3、商务经纪:指利用乙方形象衍生的相关商业、非商业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代言、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

4、明星周边:指围绕乙方形象及其演艺活动开发和衍生出的周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自传、写真集、个人创作、服饰、首饰、文具、生活用品等。

5、法律事务:合作期间,涉及乙方演艺活动、经纪事务等相关法律方面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本合同产生的事务、基于乙方与雇主方产生的事务、乙方因演艺活动而产生的事务等。

6、在上述约定的演艺代理经纪范围内,甲方根据自身运营计划为乙方安排演艺活动,并以自身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洽谈、签订和履行相关合同,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艺人,应当遵照执行甲方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以及甲方制定的活动计划。

(二) 独家的约定

1、本合同成果的各项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自产生之日起,由甲方独家享有。

2、本合同期内,乙方将乙方的肖像权及形象权独家授予甲方使用,甲方有权在国内外各种媒体或媒介(包括:1、报纸、杂志、图书、日历、图片、图表等印刷品;2、互联网、局域网、应用软件;3、电视、墙体、车身内外、电梯、户外广告牌、各种音响播放设备;4、宣传手册、产品包装;5、其他一切能够合法存在的媒体或媒介上使用肖像资料中所函的乙方的肖像的全部或局部)用于制作广告、商标、标识、装饰橱窗、文章配图、视频配图及其他甲方所需。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乙方肖像的全部或局部时,甲方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3、双方确认,乙方将经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活动、影视表演、声乐表演、歌舞表演、礼仪表演、赛事、其他商业活动、公益活动、各类公关活动及其他利用自身公众形象及影响力从事的经纪活动)及相关权益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独家且全权委托甲方代理,由甲方负责全权代表乙方安排经纪活动并签署相关协议。甲方拥有乙方的姓名、推广用名、身份证、肖像、笔迹(签字)、刻印等用于合同所有权利,并有权在本协议限定的经纪代理范围内,全权代理乙方安排经纪活动,并独立签署相关经纪活动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文件。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合作方要求(包括本合同、附件及其他甲方提出的口头或书面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经纪活动。

4、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不满足“独家”要求的,甲方有权基于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监督和管理

1、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行为与授权权利有关事项的执行和完成情况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审核建议权、奖惩权、调控及监督权以及最终决定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保留要求乙方在执行各事项前向甲方提交全部方案和内容,并要求乙方仅在获得甲方书面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的权利;如果丙方提交的各项方案和内容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乃至禁止执行,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

2、甲方对乙方直播行为及内容质量进行考察、评判,以确立(取消)对乙方的奖励或处罚。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对乙方的考核结果,随时单方终止与乙方基于本合同开展的合作,或调整结算方式与分配比例。

3、为了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可以在本合同中,在甲方或甲方之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中指定行使监管权力的单位或个人。乙方需及时与甲方安排人员联系,若乙方更换联系方式,需及时告知甲方。乙方不得无故与甲方安排人员失联或拒绝联络,否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指定相应人员作为乙方对外经纪活动事务的专属经纪人,并由该经纪人负责联络及沟通乙方的经纪活动事务。若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安排的经纪人员存在工作疏漏或侵害乙方利益,则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更换经纪人。

4、乙方应当亲自处理本合同项下任一合作事项不得随意将合作事项委托他人代理,例如由乙方自行参与互联网直播活动及其他演艺活动,乙方保证按时出席并严格执行甲方安排的经纪活动等,不得存在拒绝参加、缺席参加、执行瑕疵等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事项进展情况,执行甲方安排的经纪活动前,乙方应当学习并熟练掌握甲方提供的经纪活动所需的素材及活动流程,并保证每场经纪活动的执行效果,确保活动方客户验收合格。乙方不得拒绝参加甲方承接的经纪活动,不得抬高甲方制定或已通知的经纪活动费用单价及分成比例,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沟通、接洽、参加与本合同所涉任一经纪活动类似的活动,尤其不得与第三方签署相关协议或建立合作关系。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安排,参与各类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直播平台上开展的演艺活动、相关线下演艺活动、产品代言、广告签约等等)。

2、有权全权代表乙方接洽、同意、策划、安排各类演艺活动,并签署有关聘用合同或演出细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相应演艺活动,忠实履行合同义务。

3、可根据自身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乙方艺人的综合情况等,设计乙方的培养方案、运营模式等,并指定专门的运营人员,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事项进行安排,乙方有任何异议,可以直接与运营人员沟通或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一致的,以甲方意见为准;对于没有异议的事项,乙方应当积极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4、有权对乙方的全部演艺行为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一旦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违反演艺合作相关合同约定(如平台条约、演艺合作合同的相关管理性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违背艺人艺德的行为等,视为乙方违约,届时,甲方经一次书面告知乙方后,乙方仍未改正或调整的或改正调整已无意义(如已产生的不良影响无法消除或已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等)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全部责任,乙方因违法违规而应受处理的,甲方将移交并协助相关部门机构予以处理。

5、有权以授权、许可等方式,向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子公司、***及***等)转让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届时乙方应予以配合。此外,甲方可以***业务分配情况,指定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分公司的平台公会房间进行直播等本协议约定的经纪活动。

6、除甲方联系的演艺合作方以外,乙方自行联系或接到其他演艺活动机会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甲方运营人员,甲方根据乙方的运营方案,决定是否接受和合作方案等。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私下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签订相关合同、参与第三方的活动演出(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或变相与第三方进行合作。

7、甲方单独享有乙方的名称、肖像、广告形象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以及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录制的各类图像、音像文件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图文、视频、录音带、CD、VCD、LD、MP3 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形式)的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甲方使用前述知识产权时,无需经乙方同意或授权,且由此产生的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有相关收益分配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执行)。

8、享有本合同期间及范围内,涉及乙方、乙方演艺活动而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衍生的权益。

9、有权根据自身发展计划、业务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本合同个别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本合同一式 3 份,甲方执 2 份,乙方执 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方盖章后生效;若乙方为个人的,由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5、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

联系人:

乙方(签字捺印):

签署日期: 2020 年 8 月 1 日

若乙方为未成年人的,需同时加签以下条款:

声明:因乙方为未成年人,作为乙方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亲)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同意并认可本协议全部约定,并履行监护人及监督/监管职责,确保乙方如约履行,并与乙方一起或自行承担本协议及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义务。

法定监护人(父母亲)签字:

附件一:乙方身份证复印件(若乙方为未成年人的,加付其监护人即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收入结算比例确认单

附件三: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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