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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 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 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 《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 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 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 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 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 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 的8类政府信息。《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 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 题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 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 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 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 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 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 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 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 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加大政府信 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 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部门要 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系统所涉政府信息哪些 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 循。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 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 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 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 请公开服务。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 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 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 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七、加强、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 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 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 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完善规章制度, 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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