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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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0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15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9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1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29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31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34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38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41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43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46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49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提***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了各级领导以及从业人员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其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以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科室和责任人。

三、各科室及人员职责

(一)分公司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职业安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科室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生产经营活动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

4、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监督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5、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工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科室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6、负责建立健***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批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有计划的改善劳动环境,做到安全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

7、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组织建立并实施煤矿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二)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4、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及职业知识的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检查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意见,并及时采取措施。

7、对煤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9、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等工作。

10、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11、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管理责任。

12、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活动。

13、做好职业病危害的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1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各类档案和资料,对各类职业危害人员健康档案分类管理。

(三)安全监察部职责

1、监督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各项措施的落实。

2、监督各类防护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日常管理是否到位。

3、参与职业卫生检查和验收。

4、定期检查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做好员工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规范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定期对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7、做好日常劳动保护用品的申购、发放工作。

8、定期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四)人力资源部职责

1、严禁聘用存在职业病禁忌症、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人员。

2、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载明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害、防护措施等。

3、做好新入职员工的体检及离岗时人员的体检。

4、对于发现员工有职业病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进行调岗或转岗。

5、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五)工会职责

1、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工会督促并协助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本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本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本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4、充分发挥群监员的群众监督作用,对煤矿出现的职业卫生隐患及时发现、排查和整改。

5、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应急预案、操作规程的建立、审查。

(六)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贯彻落实职业卫生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真履行煤矿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职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等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健康隐患,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七)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部门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领导责任。

(八)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积极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认真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当工作场所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时,应及时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撤离现场,直到隐患消除。

四、检查与考核

1、本制度由XX***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工会负责监督、检查与考核。

2、针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XX***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标准》进行严格考核。

五、相关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1995年1月1日施行)

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73号)

5、《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令【2016】87号)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岗前告知

1、人力资源部组织员工签订合同(聘用合同)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或单独签订告知书)。

2、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在煤矿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必须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及粉尘职业危害告知卡;

(2)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及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

(3)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3、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时及时告知本人。劳动者离开本煤矿时,可以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和考试,使每位职工牢固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知识。

附:岗前告知内容:

1、煤矿常见职业危害

(1)粉尘:煤矿作业产生的粉尘主要有煤尘、矽尘,如果防护不当,长期吸入高浓度粉尘可致尘肺病。

(2)噪声:煤矿作业可产生不同程度的噪声,长期高分贝噪声刺激如果防护不当可致噪声性耳聋。

2、职业健康监护

煤矿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发现职业禁忌症时严禁上岗;诊断为职业病时立即调离原岗位,并将职业健康查体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职业健康防护

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为劳动者配备防尘口罩、防护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卫生培训

为了使职工强化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认识,对新工人进行不少于4学时、对在岗工人进行每年一次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5、职业病待遇

一旦确诊为职业病,一切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检查与考核

1、本制度由XX***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工会负责监督、检查与考核。

2、针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XX***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标准》进行严格考核。

七、相关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1995年1月1日施行)

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73号)

5、《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令【2016】8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危害防治安全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二、煤矿在申请、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的进行申报,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煤矿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

四、煤矿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煤矿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五、煤矿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等有关数据必须为资质机构的检测结果。

七、检查与考核

1、本制度由XX***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工会负责监督、检查与考核。

2、针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XX***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标准》进行严格考核。

八、相关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1995年1月1日施行)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48号,2012年6月1日施行)

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73号)

6、《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令【2016】87号)

九、相关附件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流程图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OA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宣传栏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防范能力。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2.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

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

1.新上岗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由我矿安全监察部进行培训,培训率必须达到100%,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3.岗前职业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②安全生产职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

③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

4.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5.煤矿转岗、新上岗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将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情况记入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长期保存。

(三)在岗期间日常教育培训

1.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宣传栏、告知卡等多种形式。

2.班前会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在布署、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排安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醒和交待安全健保.康护等注意事项。

3.安全活动学习包括下列内容:

①学习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煤矿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

②有计划地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各工种、岗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③学习职业安全健康常识及执行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自救、互救知识。

④每年集中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后,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将考试试卷存档。

四、检查与考核

1、本制度由XX***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工会负责监督、检查与考核。

2、针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XX***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标准》进行严格考核。

五、相关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1995年1月1日施行)

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73号)

5、《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令【2016】87号)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简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煤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应用,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正常使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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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7、检查与考核

1、本制度由XX***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工会负责监督、检查与考核。

2、针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XX***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标准》进行严格考核。

8、相关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2014年12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1995年1月1日施行)

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2015】73号)

5、《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令【201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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