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_*法(试行)(适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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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根据《**_*法》(黔财教〔2015〕45号)和《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贵大发〔2017〕119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_*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定向、委培除外)。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身份的确定以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五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要求开展初评、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完成本单位奖学金的申请受理、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指标下达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

类别

 奖励标准



 博士

 30000 元/年



 硕士

 20000 元/年



奖励标准及指标以当年上级部门下达通知为准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一等奖

≤10%

20000 元/年



二等奖

≤20%

15000 元/年



三等奖

≤30%

10000 元/年



单项奖

≤3%

3000 元/年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等级

奖励比例

奖励标准



 特等奖

≤3%

15000元/年



一等奖

≤5%

10000 元/年



二等奖

≤15%

8000 元/年



三等奖

≤25%

6000 元/年



单项奖

≤3%

3000 元/年



第十条 研究生奖学金指标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科研成果、学科竞赛获奖、研究生人数等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

5.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6.按时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各阶段规定的内容和环节。

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成效,服务**_*发展有贡献,开展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成效突出,开展社会活动和参加社会工作有成绩的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等级奖学金的研究生均可申请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评选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或停止发放奖学金。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足额缴纳学费或未按时完成注册手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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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根据上述计分项目,各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和学科特点,如学生参加有影响力的竞赛、课程性质、期刊分类、发明专利、体育竞赛、合作项目(成果)计分、其他成果认定等,由各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制定计分标准和原则,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在制定计分细则时,各项计分标准,可参考贵州大学人事处关于岗位聘用中的积分标准制定。

第十四条 百分制成绩转化公式:

成绩=

参评成绩

参评成绩最大值

?100%?权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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