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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裁判文书网链接: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b2c1bc1af804a518d1aaca***b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中赔偿数额的认定及案例
https://doc.001pp.com/article/detail/2020/04/id/***.shtml
表演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其中机械表演权是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再现表演。
营业性场所在经营时段播放背景音乐,应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案例:https://doc.001pp.com/t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表演及机械表演两种权利(财产权);表演者权是著作权邻接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
案例 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a4d1838e84e478b8ed9ac9b00d1af28
广播权的特征是什么
1、广播权主体是作品著作权人;
2、广播权客体是作品,主要是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等。我国有线装置、无线电波的管制决定了很少著作权人能直接行使广播权,著作权人往往只能通过授权许可**电台等行使这项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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