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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 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逻辑
张某某
微信公众号:进德说法
新浪微博:@张某某
钱借不炒。——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只有区区32条,却是融合了民法、民诉法、证据法、商法、刑法、刑诉法以及语文、数学、法律职业伦理等诸多学科的集大成者。——张某某
学习法律实务课程究竟是在学习什么?一个答案还是一些思路?——致全体在线的朋友
【课程目次】
一、新《民间借贷规定》利率上限的改革
二、新《民间借贷规定》中利息的计算方法
三、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基数:一个缺乏明文规定的问题
四、变相利息的实务认定
一、新《民间借贷规定》利率上限的改革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精解】
1.该规定的属性
利率上限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利率新上限
【旧的“两线三区”】24%与36%的两线,法定之债、自然之债、无效之债的三区。
【新的“一线两区”】不超过四倍1年期LPR,法定之债;超过四倍1年期LPR,无效之债。
四倍1年期LPR索引:
2019年8月——17%
2019年9-10月——16.8%
2019年11-12月/2020年1月——16.6%
2020年2月、3月——16.2%
2020年4-9月——15.4%
二、新《民间借贷规定》中利息的计算方法
(一)借期内利息以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精解】
1.借贷主体的区分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不支持利息。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利息;利息约定不明的,支持利息。
2.何谓“约定不明”?
常见的表述方式是,只约定付息但未约定利率。
■“利息1分”“1分利”等表述的约定明确吗?明确!根据交易习惯,应指月息。
(二)本金 + 实际使用期限→方能产生利息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精解】
1.债权凭证只是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本金数额以实际出借为准。
2.案例
2017年1月1日,小欠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小明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利息为每月1日支付本月利息,借款期限2年。借款当日,小明交付小欠100万元,小欠向小明支付1月份利息1万元,至2018年12月1日小欠每月如此支付。2019年1月,小欠还款不能,小明诉至法院。问:本金基数应为多少?
答:99万元。交付本金当日,尚未实际产生利息(孳息),预先支付的1万利息应当扣除在本金之外。
(三)有条件地认可复利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约定,马忠英以个人名义向***投入资金3000万元,投入起始日期为2011年10月6日,投资期限为三年六个月,免责期一年,即最迟返还投资回报日期为2016年4月6日,返还本金和投资回报合计11000万元。……本院认为,马忠英与***、***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约定,马忠英只收取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约定不具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法律属性,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为借款关系正确。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超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投资回报”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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