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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某某〔2013〕3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邮政储蓄银行,银某某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金融***,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协会:
现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某某
2013年8月30日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国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八条 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将其***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监督、评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并确保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个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并享有向董(理)事会、行长(主任)会议直接报告的途径。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级机构其他部门及下级机构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
(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控制体系;
(三)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规定;
(四)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
(五)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
(六)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
(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
(八)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在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得以实施。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主动向银行业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银行业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提高服务技能,丰富专业知识,提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银行业消费者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实现各类投诉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流程。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投诉登记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投诉者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置工作机制,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纠正;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银行业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公平处理对同一产品和服务的投诉。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跟踪管理,定期汇总分析客户建议、集中投诉问题等信息,认真查找产品和服务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从管理制度、运营机制、操作流程、协议文本等层面予以改进,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机构内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当中。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规章和外部监管要求落实不力的责任追究,根据对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严重程度或危害程度,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确保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项规定得以落实。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应急响应机制,主动监测并处理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重大负面舆情和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银某某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总结本机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工作计划及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监管职责划分报送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同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原则,在深入研究国内外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良好实践,合理评估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战略和制度规范,持续完善和健全相关监管体系。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各个监管环节充分体现、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理念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职责,通过采取风险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措施和手段,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搭建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沟通交流平台,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利用现有机制和资源,推动构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化网络,提高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五条 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估体系,并将考评结果纳入监管综合考评体系,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形成联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或提出监管意见。
第三十七条 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整改和问责。
第三十八条 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经查实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督促其纠正。
第三十九条 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以及纠正、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解决与银行业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并依法受理银行业消费者认为未得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妥善处理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一条 银某某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教育工作目标和方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银行业知识宣传与消费者教育工作制度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银某某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2019〕38号)
各银保某某,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信托业协会:
加强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为夯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现就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银行保险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治理各环节
(一)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1.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政策及目标,确保公平对待消费者,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中。
2.董事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及指导,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治理评价,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及目标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3.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相关工作进行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开展情况、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等,并形成相关决议。
(二)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银行保险机构应在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可采取合并设立等方式。明确委员会工作职责、议事决策规则和流程,完善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实施,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
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1.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2.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3.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4.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三)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应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目标和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1.高级管理层应落实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审查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
2.高级管理层应指导本机构建立目标清晰、架构合理、保障充分、执行有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决策执行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3.高级管理层应落实董事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决议,制定、审查、统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方案和任务,定期向董事会及委员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4.高级管理层应构建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资源投入,有效推动工作开展。
5.高级管理层应强化投诉数据的分析应用,在业务经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中充分考虑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和需求。
6.高级管理层应培育公平诚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文化和理念,树立员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7.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8.银行保险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事务)委员会,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部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银行保险机构应明确部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其他部门及下级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银行保险机构可自主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设立形式,但应确保部门的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保障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专业性。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牵头组织和落实高级管理层关于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拟定产品服务审查、投诉管理、内部考核、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推动本机构各项产品和服务管理制度有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要求,并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变化及时更新。
2.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确保在产品和服务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3.组织落实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者投诉。开展投诉数据运行监测、统计分析,负责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投诉数据和相关情况。
4.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对产品和服务销售各环节进行监督,确保贯彻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协助规范营销宣传和信息披露内容,针对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5.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监管要求,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开展内部教育和培训,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6.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考核,对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汇报,适时向董事会及委员会汇报。
7.推动落实对存在合作关系的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评价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纳入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准入、清退条件,并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防范外部风险向本机构传导。
三、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一)应建立完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和服务审查、内部考核、信息披露、投诉管理、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机制,并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及时更新相关业务流程、操作标准和员工行为规范,有效加强业务经营行为管理。
(二)应确保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部门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以及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有效运行,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实现组织、协调、落实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功能定位。
(三)应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要求的纵向传导和执行机制有效运行,有关工作要求应贯穿机构政策执行、业务经营和监督审查全过程。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列席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会议,可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五)应发挥内部审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作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范畴,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四、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
(一)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应就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政策、制度、业务规则、收费定价、协议条款、宣传文本等进行评估审查,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提示,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
(二)应建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明确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要点、审查流程等内容。审查要点应充分覆盖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要求,确保审查工作有效性。
(三)应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机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下降的机构,各级监管机构应要求其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在其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的占比权重。
(四)各级监管机构对于因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不力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发生的机构,应当督促其落实整改和内部追责。对于整改问责不到位的机构,各级监管机构应当严肃追责并处罚。
八、银行保险行业协会应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信托业协会应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接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就工作开展情况、年度工作安排、重大事项等,与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沟通。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定位,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对行业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自律惩戒,将专业委员会建设成为行业内、消费者与银行保险机构间有效沟通交流的平台。
(三)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小额***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参照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
银保监会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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