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修正版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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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详细地址





房屋性质

□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 □城镇独立住宅 □农村住宅)

□商业及其他非住宅 □农村自建房



产权所有人/联系手机

 /

不动产权证号 (或房产证号)





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 □租赁 □其他



是否属于公告

拆迁征收范围内

□是 □否



是否实行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

□是 □否

实际经营场所





法院法律文书

送达地址确认

□住所 □实际经营场所





电子邮箱: 电话或传真:



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_**(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2.申请人已确认该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安全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同时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车库车棚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3.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危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市场主体在诉讼时,如果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变化,可以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重新确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11.对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或不实承诺而取得登记的情况,按照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填写:

本人承诺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相应法律责任。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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