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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_**(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XXXX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_**(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XX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_**(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事机构所在地。凡是能够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营业。
市场主体将住宅(储藏室、车库)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
(二)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
(三)在同一区市、***,未办理登记(备案);(四)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市、开发区,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条 法律、法规、***(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_**登记管理办法》(威政发〔2015〕1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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