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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根据《*_**住房和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深宝住建〔2018〕131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我局制定了《XX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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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
XX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根据《*_**住房和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深宝住建〔2018〕131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区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管***,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履约评价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等内容。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获得的区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信息,***认可的社会组织和团体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履约评价信息是指招标人或委托方对招标代理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产生的信息。
第五条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全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负责收集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信用信息,***审核后录入本区住房和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区域开展业务前应***诚信申报,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的采集:
良好信用信息主要由招标代理机构在获得之日起30***诚信申报,并提供有关书面认定或证明材料。区住房和建设局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良好信用信息自获得之日起超过30天未申报的,不予采集。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其直接采集。本细则实施前一年内的良好信用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本细则实施后30***诚信申报。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不***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中进行采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良行为认定书、书面通报、警示约谈等。
(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项目招标人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
区住房和建设局将收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出具不良行为认定书给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诉,区住房和建设局自收到申诉书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意见。公示期满无申诉或者申诉不成立的,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九条 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直接采纳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领导小组批准,在重新组建或更新招标代理库时予以淘汰;
(二)对XX区招标代理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暂停其承接业务;对未纳入XX区招标代理库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拒绝受理其代理的业务;
(三)定期对外公布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通报批评,***;
(四)依法约谈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代表;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将向XX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市住建局信用管理平台推送。
第十八条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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