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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个人对央企的股权,关于该程序的法律规定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股权不适用)
第三十条 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股权不适用;集中在第11条至第15条)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股权、股份***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股份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因此有可能需要从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中检索程序性规定)
4、若该央企为***,则其股权拍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
非***股权拍卖的基本流程:
1、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拍卖、变卖目标股权的申请
诉讼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股权权属状况调查
执行人员对目标股权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目标股权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委托***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或拍卖(如需)
执行法院如需要对异地的***的目标股权进行评估或拍卖,可以委托***注册地的人民法院办理。
选择拍卖机构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三条)
股权价值评估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四条)
确定拍卖保留价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五条)
继续请求拍卖(仅保留价较低时适用)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六条)
发布拍卖公告,通知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如有)
拍卖股权,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司法解释》第八、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3、竞买人累计持股不得超过30%
第十六条 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4、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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