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须知修改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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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须知

为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二、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制度。

五、违反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三)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承)租人、单位有其他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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