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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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2011年9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进一步明确责任,严守耕地红线

(一)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园区管委会作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耕地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加大对所辖乡镇的耕地保护工作检查和考核力度,全面实行以耕地保护为重点、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确保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要求,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使用基本农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严禁各种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要统筹安排农村土地产权确权颁证工作,尽快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示,并将基本农田划定到农户和地块,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提高农民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积极性,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耕地保护基金制度。

(三)加大耕地补充力度。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全面推进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制度。科学制定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和计划,在认真开展好国家、省投资“金土地工程”项目的同时,各地要本着以建设促保护的原则,有效整合涉农资金,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和土地整理开发力度,积极有序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在补充耕地工作中,按照相关要求,预先建立市县补充耕地储备库,把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复垦整理为耕地。储备足够数量补充耕地指标,既依法保证耕地的占补平衡,又及时满足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二、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积极落实经费和人员,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人、部门配合、全力推进,做好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五)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依规使用,严禁任何地方以任何名义,规避农用地转用行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严禁占用(租用)集体所有土地。

2、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

3、各级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自行或出面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企业签订协议,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非法占租给企业使用。

4、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园”等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5、严禁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乡镇企业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以各种名义向社会销售“小产权”房。

6、禁止任何部门或单位以“投资意向协议”、“土地整理”等形式与企业签订协议,将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纳入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范围,擅自将农用地转用,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禁止以“城乡统筹”、“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城乡规划部门要积极推进乡(镇)、村庄的规划,以明确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高效利用和流转工作奠定基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为前提,未确权颁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六)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政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责,严把宅基地审查、审批关,确保农民依法按标准享受宅基地的权利;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方案和措施,形成政府、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合力,从源头上制止农民超标准占地建房、非法多处占地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房。严禁农民提供宅基地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建设用地,与企业、其他社会成员合作联合建房,出资者获取部分房屋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联建”行为。农村居民房屋因地震受损异地新住宅建成后,应按规定将原宅基地复垦为农用地。

三、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必须按程序立项、审批、验收,并以“先安置好项目区农民群众,拆旧区复垦验收后,城镇建新区方可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的原则推进,增减挂钩***域内安排,拆旧区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周转指标规模控制在50公顷以内。严禁突破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域设置。严禁在项目区外以各种名义调整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和擅自置换建设用地的行为。

(八)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要与当地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田水路村综合整治内容,首先将腾出的零散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对节余的成片建设用地,要纳入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依法调剂后,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全部返还项目实施区的村社,严禁社会投资者通过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和建设用地实物分配等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各地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的同时,要加大对项目招投标、资金监管、验收、审计等工作的跟踪力度,有效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落实各项措施,有效维护全市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九)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动态巡查工作。***、园区管委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健全动态巡查体系,为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完善土地矿产动态巡查信息员网络建设,尽快形成村社、乡(镇)、县全覆盖的三级联防局面,保证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2、落实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按照部、省有关要求,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住建、规划、电力、工商等部门制定土地执法监察查处共同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确保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查处。

3、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活动。针对农村土地管理实际情况,***、园区管委会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辖区内擅自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乡(镇)违规建设和出售“小产权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非法买卖宅基地、“以租代征”占地建设、农村居民非法占地或超面积建房等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专项清理,重点清理“5.12”灾后重建各类居民安置点,坚决防止居民安置点非法买卖行为和对安置房非法出售行为等。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防治和查处工作的通知》(绵府发[2011]8号)等文件要求,对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专项清理活动时间为2011年10月10日-12月20日,12月25日前各地将清理和查处情***、园区管委会名义上报市人民政府。绵阳市辖区内的清理工作由涪城、游仙区及各园区负责,案件的查处应移交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十)认真落实,严格问责。***、园区管委会要树立农村土地管理第一责任意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意见,在做好动态巡查、联合执法等日常性工作的同时,周密部署专项清理工作,确保清理整治效果,有效维护全市农村土地管理秩序。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土地违法违规现象的判研和分析,对新上项目多、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督查,并追究区域内行政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农村土地管理混乱,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一把手及相关人员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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