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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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第七版) 为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 炎,COVID-19)疫情的常态化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外防输 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根据新冠肺炎乙类传染病甲类 管理的要求,在第六版防控方案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分级分类”的 原则,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按照 “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工作要求, 坚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和境内疫情反弹,全力做好常态化疫 情防控工作。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 施,加强社区精准防控,扩大检测范围,及时发现散发病例 和聚集性疫情,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不断巩固疫情防控 成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属于β属冠状病毒,对紫 外线和热敏感,56℃30分钟、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 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基于目前的流 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潜伏期为1-14天,多为3-7天;发 病前1-2天和发病初期的传染性相对较强;传染源主要是新 1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主要传播途径为经 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接触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造成 感染,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 下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由于在粪便、尿液中可分离到 新型冠状病毒,应当注意其对环境污染造成接触传播或气溶 胶传播。人群普遍易感。感染后或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后 可获得一定的免疫力,但持续时间尚不明确。 三、疫情监测 (一)病例发现、报告和管理。 1.疑似病例定义。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且符合 临床表现中任意两条;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 中任意 2 条,同时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 IgM 抗体阳性;或符 合临床表现中的 3 条。 (1)流行病学史:①发病前 14 天内有病例或无症状感 染者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②发病前 14 天内与病例 或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③发病前 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 有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社区的发热和/或有呼吸道症状 患者;④聚集性发病:14 天内在小范围内(如家庭、办公室、 学校班级等场所),出现 2 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 的病例。 (2)临床表现:①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等新冠肺 炎相关临床表现;②具有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③发病早期 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 2 2.确诊病例定义。疑似病例同时具备以下病原学或血清 学证据之一者:(1)实时荧光 RT-PCR 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 酸阳性;(2)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 同源;(3)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 IgM 抗体和 IgG 抗体均 为阳性;(4)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 IgG 抗体由阴性转为阳 性或恢复期 IgG 抗体滴度较急性期呈 4 倍及以上升高。 3.病例发现。 (1)医疗机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务 人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加强对发热、干咳 等呼吸道症状病例的监测,对于其中具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 史者,应当及时检测。对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 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开展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对接诊发热或感 染性疾病的医务人员,从事冷链食品加工和销售人员,来自 农贸市场、养老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监管机构、托幼 机构和学校等重点场所的就诊患者,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 道症状,应当及时检测。 (2)社区重点人群监测。对纳入社区管理的来自高风 险地区人员、解除医学观察人员、出院新冠肺炎患者、入境 人员等做好健康监测,督促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 症状者及时到就近的具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 并检测。 (3)密切接触者监测。对密切接触者开展健康监测, 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及时转运至定点医 疗机构进行诊治并检测。 3 4.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病例、确 诊病例时,应当于 2 小时某某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于 2 小时某某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 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 (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 2 小时某某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 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 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各县(区)出现首例 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辖区疾控中心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 2 小时某某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 择“未分级”。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 告。 疑似病例确诊或排除后应当及时订正。所有病例根据病 情变化 24 小时某某订正临床严重程度。病例出院后,在 24 小 时某某填报出院日期。病例死亡后,在 24 小时某某填报死亡日 期。 5.隔离治疗。 (1)确诊病例。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病例 治愈出院后,应当继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隔离期间每日 做好体温、体征等身体状况监测,观察有无发热以及咳嗽、 气喘等呼吸道症状。出院病例复诊复检时,应当开展呼吸道 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并在网络直报系统新冠肺炎 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模块中补充填报实验室检测信息。核 酸复检呈阳性,并出现发热、咳嗽等临床表现,CT 影像学显 4 示肺部病变加重,应当尽快转至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 核酸检测呈阳性但无临床表现和 CT 影像学进展者,应当继 续隔离观察,做好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 (2)疑似病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单人单间隔离治疗, 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24 小时),且发病 7 天后新型冠状病毒特异性抗体 IgM 和 IgG 仍为阴性,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 (二)无症状感染者发现、报告和管理。 1.无症状感染者定义。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 学检测呈阳性,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干咳、咽痛等可 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且 CT 影像学无新冠 肺炎影像学特征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 14 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 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2.发现途径。主要包括:①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主动检测;②聚集性疫情调查中的主动检测;③传染源追踪 过程中对暴露人群的主动检测;④有境内外新冠肺炎病例持 续传播地区旅居史人员的主动检测;⑤流行病学调查和机会 性筛查;⑥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等。 3.核酸检测。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检测能力,对 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 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 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应 检尽检”。其他人群实行“愿检尽检”。对农贸市场、冷链 5 食品加工和销售、餐饮和快递等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适 时抽检。 4.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时, 应当于 2 小时某某进行网络直报。发病日期为阳性标本采集时 间,诊断日期为阳性检出时间。如后续出现相关症状或体征, 需在 24 小时某某订正为确诊病例,其发病日期订正为临床症 状或体征出现的时间。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 机构需于 24 小时某某在网络直报系统传染病报告卡中填报解 除隔离日期。 5.隔离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当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14 天,原则上连续两次标本核酸检测呈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 间隔 24 小时)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仍为阳 性且无相关临床表现者需继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观察期 间连续 2 次核酸检测阴性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 离医学观察期间,应当开展血常规、CT 影像学检查和抗体检 测;符合诊断标准后,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如出现临床表 现,应当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解除集中 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继续进行 14 天的居家 医学观察并于第 2 周某某 4 周到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诊。 (三)聚集性疫情的发现和报告。 1.聚集性疫情定义。14 天内在学校、居民小区、工厂、 自然村、医疗机构等小范围内发现 5 例及以上病例。 2.发现途径。主要通过常规诊疗活动,传染病网络直报 数据审核分析,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重点 6 场所、机构和人群健康监测等途径发现。 3.报告。各县(区)出现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 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 2 小时某某进行 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 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对 5 例以下病例且有流行病学关 联的聚集性发病事件也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 理信息系统报告。 (四)多渠道监测预警。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 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按照点与面结合、传染病监测系统 与其他部门监测系统结合、常规监测与强化监测结合的原 则,针对人群和环境,开展病例、口岸、重点场所、社区、 体温、病原学、药品销售、农贸市场、医疗机构和冷链食品 等监测工作。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利用,及时向 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按照规定启动 应急响应,开展防控工作 。 四、流行病学调查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报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医 疗卫生机构所在县(区)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一)调查涉及的部分人群。 1.境外输入病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定义。病例 发病前或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前 14 天内有境外疫情 国家或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且排除中国境内感染。 2.输入继发病例(输入继发无症状感染者)定义。病例 发病前或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前 14 天内与境外输入 7 病例有明确接触史而感染。其判定原则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病例发病前或无症状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前 14 天内仅与 境外输入病例有过接触史;②未曾到过或居住在境内有确诊 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的社区,或境外有疫情的国家或地 区;③无医院就诊等其他可疑暴露史,或所在地区未发生社 区传播。该类病例应当按照本土病例在网络直报系统中报 告。 3.密切接触者定义。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 2 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 2 天开始,与其有近距 离接触但未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 4.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简称密接的密接)定 义。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首次接触(病例发 病前 2 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 2 天至被隔离管理前这 段时间内,密切接触者与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第一次接 触)至该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管理前,与密切接触者有共同居 住生活、同一密闭环境工作、聚餐和娱乐等近距离接触但未 采取有效防护的人员。 5.一般接触者定义。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 染者在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同一交通工具、共同生活、 学习、工作以及诊疗过程中有过接触,但不符合密切接触者 判定原则的人员。 (二)个案调查。 接到报告后,尽可能于 24 小时某某完成病例和无症状感 染者的基本信息、发病与就诊、危险因素与暴露史、实验室 8 检测等信息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附件 1)。 1.基本信息调查。可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病例和无症状 感染者、知情人和接诊医生等方式开展。在出院病例完成 14 天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后,收集填报病例样本采集与检 测信息。 2.感染来源调查。运用大数据收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的活动轨迹,确定旅行史、接触史、暴露史等相关信息,分 析可能的感染来源。首先应当明确其是否为境外或境内其他 地区输入病例,如感染地为境内其他地区,应当与感染地疾 控机构联系并核实相关信息。如感染地为本地,应当明确其 是否为输入继发病例或本地传播引起。如现有流行病学调查 资料不能明确其感染来源,应当对发病前 14 天内的密切接 触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血清学筛查,必要时开展病 毒基因测序,尽可能查明其感染来源。对通过上述手段仍不 能明确感染来源的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在居民区近 14 天内有发热、干咳等呼 吸道症状者进行主动搜索,并及时开展核酸和血清学检测。 3.污染范围调查。调查病例发病前 2 天或无症状感染者 采样前 2 天至被隔离前的活动轨迹,结合大数据,判断活动 范围及可能的污染范围,判定防控区域。 (三)密切接触者判定。 1.同一房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直接照顾者或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者; 3.在同一空间内实施可能会产生气溶胶诊疗活动的医 9 护人员; 4.在办公室、车间、班组、电梯、食堂、教室等同一场 所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5.密闭环境下共餐、共同娱乐以及提供餐饮和娱乐服务 的人员; 6.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近距离接触的人 员; 7.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1 米某某)人员, 包括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 友等); 8.暴露于可能被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污染环境的人员; 9.现场调查人员评估认为其他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 准的人员。 (四)不同交通工具的具体判定原则。 1.飞机。一般情况下,与病例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 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人 员作为密切接触者。其他同航班乘客作为一般接触者。 2.铁路列车。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例所在硬座、硬卧车 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非全封闭的普通列 车,病例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 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汽车。全密封空调客车,与病例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 人员。通风的普通客车,与病例同车前后三排座位的乘客和 驾乘人员。 10 4.轮船。与病例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 服务的乘务人员。 (五)聚集性疫情调查。 根据网络直报、病例个案调查等信息,对符合定义的聚 集性疫情立即开展调查,分析传播特征和传播链。 1.相关病例调查。聚集性疫情相关病例的调查应当重点 关注:病例的暴露史;与其他病例的接触类型、接触距离、 频率及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情况等;病例相关活动轨迹;核 实并登记病例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电话。初始调查时, 聚集性疫情相关病例的时间范围可不限于 14 天,相关疑似 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应当纳入调查。 2.家庭暴露。调查病例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接触 及个人防护情况;家庭环境,包括房间数、面积和通风与空 调使用情况,洗手设施情况;单元楼的电梯使用及消毒情况 等。 3.聚餐暴露。调查聚餐时间、地点和人员及座位分布, 聚餐环境、通风与空调使用情况、洗手设施情况,可能导致 传播风险增加的行为等。 4.集体单位暴露。调查病例所在工作场所的人员数量、 工位分布、车间分布、工作接触方式及工作人员防护情况, 工作场所、食堂、宿舍、卫生间等相关场所的环境卫生、中 央空调、新风系统使用与通风情况、洗手设施情况,电梯使 用及消毒情况。 5.交通工具暴露。调查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座位分布、 11 通风和空调使用及消毒情况、洗手设施情况,同乘人员数量、 健康状况和个人防护情况等。 6.重点场所暴露。病例暴露于农贸市场、商场、超市、 公共浴池、酒店、养老院、医院、婚礼/葬礼现场等场所的 停留时间,人员数量或密集程度及个人防护情况,相关场所 布局与面积、通风和空调使用情况、电梯使用及消毒情况、 洗手设施情况等。 (六)调查信息报告。 县(区)级疾控机构完成病例、无症状感染者个案调查 或聚集性疫情调查后,将个案调查表和调查报告及时通过网 络报告系统进行上报。同时,汇总填报密切接触者和入境隔 离医学观察人员相关信息。各地应对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质量 进行审核,并根据调查进展及时补充和订正相关信息。聚集 性疫情调查结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填报事件的基本信息、初 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并将聚集性疫情病例关键信息登记表 (附件 2)附在结案报告中。 五、接触者管理 (一)管理方式。 1. 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管理。密切接触者和密接 的密接应当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于特殊人群可采取居 家医学观察,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居家医学观察 措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指XX居家医学观察指南见附件 3 和附件 4)。 12 (1)14 岁及以下儿童。若其父母或家人均为密切接触 者或密接的密接,首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做好个人防护 和保持人际距离的情况下,儿童可与父母或家人同居一室。 如仅儿童为密切接触者或密接的密接,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 导下,做好个人防护和保持人际距离,由家人陪同儿童居家 医学观察;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儿童的陪护 人员。 (2)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的密切接触者或密接的密接。 原则上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由指定人员进行护理。 如确实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可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 下,采取居家医学观察。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 为陪护人员。 2.一般接触者管理。一般接触者要做好登记,并进行健 康风险告知,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时要 及时就医。 (二)管理流程。 1.知情告知。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 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 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核酸检测。在密切接触者纳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当天 或次日开展第一次核酸检测,间隔 1 日和第 14 天期满时分 别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核酸检测。对于核酸检测阳性者应当 及时追踪其密切接触者,并对其进行 14 天的集中隔离医学 观察。对所有密接的密接在隔离医学观察当日或次日进行一 13 次核酸检测。 3.健康监测。每天早、晚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各 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和 指导。 4.观察期限。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 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接触后 14 天。密切接 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密 接的密接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密切接触者发生无 有效防护接触后 14 天。 5.异常症状处理。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 密接一旦出现任何症状(如发热、干咳、乏力、腹泻等症状), 需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 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如排查结果为疑 似病例、确诊病例,应当对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和医 学观察。 6.医学观察隔离解除。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异常情况, 应当按时解除医学观察。如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医学观察, 其密接的密接也应当及时解除隔离医学观察,无需至医学观 察期满。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即 可解除医学观察。 (三)管理要求。 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当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 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做好医学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密 14 切接触者在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须经医学观 察管理人员批准,并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 场所。实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并与其有近距离接触的工作 人员,应当做好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的防护措施。 (四)信息报告。 实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 呼吸器、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 防水隔离衣,使用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时,根据消毒剂种 类选配尘毒组合的滤毒盒或滤毒罐,做好消毒剂等化学品的 防护。 (六)标本采集人员。建议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 双层手套、防护服、KN95/N95 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 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 靴、防水靴套。必要时,可加穿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 (七)实验室工作人员。建议至少穿戴工作服、一次性 65 工作帽、双层手套、防护服、KN95/N95 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 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 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必要时,可加穿防水围裙 或防水隔离衣。 四、防护装备脱卸的注意事项 (一)脱卸时尽量少接触污染面。 (二)脱下的防护眼罩、长筒胶鞋等非一次性使用的物 品应直接放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内浸泡;其余一次性使用的 物品应放入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中作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三)脱卸防护装备的每一步均应进行手消毒,所有防 护装备全部脱完后再次洗手、手消毒。 66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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