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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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切实抓好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特制定铭传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凡在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在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均有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乡党政办要对受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行为进行曝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对案件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乡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事故隐患等级和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由乡政府按规定给予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奖励。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从严查处。

七、本举报制度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执行,部门举报制度由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执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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