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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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1年9月7日 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5年4月30日????财企[2005]6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_*:

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95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过中国石油天然气***等3户企业试点之后,第二批74户企业已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进行。为了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经批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以下通称“政策性分离”),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企业自行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外的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管理、生活服务等单位(以下通称“自行分离”),按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涉及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

企业经批准实施政策性分离,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办法,即将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日的账面金额,编制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接收的交接验收手续。

企业分离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属于独立核算的,应某某成建制划转该机构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应某某移交该机构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应收款项及结存资金等。移交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资产涉及权属变更的,应某某办理有关证照等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企业无偿移交资产时,根据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核销有关资产,调整相关账务,并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企业***对所属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冲减的国有权益,相应核减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同时依次核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已经***制改建的,企业***应某某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计算确认核减的国有权益。

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因无偿移交资产核减权益,可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核销资本损失,以未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三、企业自行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分离的资产,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实行无偿移交的,按照政策性分离的规定处理。无偿移交事项应由企业***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企业自行分离医院、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的教育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具有一定营利能力的资产,可以通过市场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经营型转变,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通过***制改建方式分离的资产,应某某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及其补充规定,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务处理等事项,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分离后作价投资。

2.企业通过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方式分离的资产,由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审定分离经营的资产价值,与承租方、承包方签订协议。国家对办医、办学等具有资格、条件限制的,企业选择的承租方、承包方应某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通过出售方式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应某某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分离前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等单项资产处置办法进行财务处理。

四、企业分离资产相关债务及担保的处理

(一)企业政策性分离资产在移交前发生的与金融机构及主办单位的债务,应某某由企业继续承担,不随资产移交地方人民政府。

(二)企业自行分离资产在分离前发生的相关债务,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自行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属于独立核算的,相关债务随资产一起整体移交。未整体移交的债务,应某某在有关协议中规定偿债责任,并征得债权人同意。

2.自行分离的资产分离前尚未独立核算的,相关债务偿还的责任,由交接双方协商,并在有关协议中约定。相关债务随资产移交的,应某某征得债权人同意。

(三)企业分离资产涉及的未到期担保,属于政策性分离的,由企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属于自行分离的,企业应某某按照债务处理原则妥善落实担保责任,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五、企业自行分离资产作价投资有关财务处理

企业自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各项资产、负债,在清查核实和重新分类的基础上,经过评估确认的净资产转作企业投资的,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净资产多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所需的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管理;在其他新增股东没有按照同等比例出资的情况下,企业应予收回,也可以出租方式由新单位有偿使用或者予以公开转让。

(二)净资产少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所需的差额,企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章程,变更出资比例或注册资本。

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经费补助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实施政策性分离以后,应某某按照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承担移交机构过渡期间的经费补助。

(二)企业以无偿移交或者***制改建方式自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协商可以采取定额补贴或者逐年递减办法,给予一定年限过渡期间经费补助,并在协议中约定。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每年补助的经费不得超过分离前一年实际经费补助支出的水平。

(三)企业按规定承担的过渡期间经费补助,列营业外支出处理。收到经费补助的单位,相应列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或者营业外收入(企业单位)处理。

七、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移交的资产在协议约定的移交日后发生的损失,由接收方承担,但属于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发生的,仍由原企业承担,计入当期损益处理。

企业自行分离资产***制改建或者出售、承包或者租赁经营而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企业分离移交的资产发生损失,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有关规定清查核实和报批处理。

八、企业移交相关人员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职工福利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的相关人员,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纳入地方管理后,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基数应某某相应扣减,并不再为移交地方管理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停止承担其医疗费、北方地区冬季取暖费等职工福利费用。

(二)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的相关人员尚未纳入地方管理的,除由企业继续管理的以外,应某某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后,由新办单位管理的,企业不再承担其工资、奖励、福利(包括住房、***、社会保险等费用,由新办单位给予接续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2.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个人自谋职业的,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转入未分配利润,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不足弥补的差额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医疗、住房公积金、北方地区冬季取暖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由个人自行解决。

(三)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相关人员按规定应某某一次性缴纳其所需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从国有资本中支付,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原则执行,并应在移交协议中予以约定。

企业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某某予以清偿。

(四)企业分离移交办社会职能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后,接受地方接收单位或者移交机构的委托,继续提供有关服务的,应某某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委托机构、人员实行有偿服务。

?(五)企业已出售住房物业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规定,由个人负担。仍未出售的住房应某某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承租人实行租赁经营,收取的租金及所需物业管理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及支出处理;移交人员所需提租补贴,应某某转由接收单位负担,并在移交协议中予以约定。

九、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转制有关财务处理

企业分离所属培训、医疗等事业单位***制改建,经过清查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后,应某某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做好以下相关财务工作:

?(一)根据内部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首次计提的各项准备金,冲减净资产;

(二)原固定资产改作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属于已经使用应予摊销的价值部分,冲减净资产;

?(三)原账面结余的修购基金转增净资产,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再提取修购基金;

(四)原账面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转增净资产,职工住房补贴以及职工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设备购置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列作当期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的,按照固定资产购置处理;

(六)财政继续拨补的事业经费,列作营业外收入核算。

十、企业分离资产有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企业分离资产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区别以下情况处理,并在移交协议中予以约定:

(一)分离前属于独立法人的,由被移交的独立法人单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处理;

(二)分离前不属于独立法人的,继续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处理;

?(三)企业分离资产移交之后,交接双方对有关会计档案、资料具有正当理由借用的,保管方应某某给予协助。

十一、其他

在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分离的机构应某某维护分离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得突击发放现金、实物,不得侵占、私分、转移公有财产。

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资产分离移交以后,有关接收单位应某某将接收资产纳入占有、管理的国有资产总量照章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处。











中央下放企业“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央下放企业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等方面支出的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资金扶持,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中央下放企业不再承担“三供一业”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下放企业,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中央下放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因素测算、分年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依照本办法分配、拨付和清算审核,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省管企业集团(公司)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企业集团(公司)汇总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企业集团(公司)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管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本集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接受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内中央下放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并汇总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相关企业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中央下放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须确保按时完成分离移交工作任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范围包括:

(一)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前已实现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以及此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2016年10月1日后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限定用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具体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科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供给保障水平和维修改造标准执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等因素测算。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企业集团)分配补助资金总额=“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财力补助调节系数

(一)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分别为: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热(气)0.95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

(二)改造居民户数按照中央下放企业实际情况核定。

(三)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补助比例为100%,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补助比例为50%。

(四)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财力补助调节系数=中央补助我省政策性破产企业资金数额/∑(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分项目分离移交户数×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

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财力补助调节系数根据中央补助我省中央下放其他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进行测算。

第三章 补助资金、清算资金的申请和预拨

第九条 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项目在2016年10月1日前已整体完成分离移交的,可分项目申请清算资金预拨;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三供一业”分项目在2016年10月1日后完成分离移交的及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完成分离移交年度计划的,可每年3月底前申请补助资金清算。清算资金预拨申请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项目整体分离移交情况说明、费用支出情况。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时签署的分离移交协议,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或分离移交费用清单或资金支付凭证,或由相关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函等能够证明历史上发生过分离移交相关费用的证明材料。

(二)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清算资金预拨申请表(附件1)、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2)、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3)。

(三)相关企业属于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或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三供一业”分项目未完成分离移交的,可分项目申请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方案、本年工作计划和资金安排,从2017年开始还应报送以前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离移交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等材料。同时报送以下数据及材料:

(一)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当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计划情况表(附件4)。

(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当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计划情况表(附件5)。

(三)相关企业属于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或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各企业集团负责对中央下放企业报送的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和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各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复核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核定补助资金预拨数和清算资金的预拨数。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清算

第十三条 每年4月份,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报送我省当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计划及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根据财政部审核意见,对我省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的项目按相关办法进行清算资金拨付,同时对未完成任务的项目相应扣回预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各市及各企业主?[1]??管部门的申报材料是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的依据,须按时提报;逾期不报的,当年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逾期未提交的,财政部专员办将进行清算审核。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某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且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固定资产清理

2.集团所属单位移交改建形成的固定资产时,使用财政资金建造的资产应冲减专项应付款,使用自有资金建造的固定资产或原有资产部分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且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专项应付款(财政资金建造)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自有资金建造或原有资产部分)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注意事项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因无偿移交资产核减权益,可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不足冲减部分暂作待核销资本损失,以未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企业对资产、负债及人员进行整体移交的,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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