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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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在担任监护人期间,通过遗嘱的方式,为被监护人的指定监护人的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特别法人:是指我国法上的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的一类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合法的方式或根据,获得民事权利

确认之诉:是指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给付之诉:是指即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形成之诉:是指即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请求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亲系:是指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或者叫做亲属之间的血缘联系,即亲属系统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物权人通过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相互给予对方便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他方权利予以延伸,由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相邻关系。

单方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共同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职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效果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外观的代理。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严格责任:是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举证责任的方式,而使行为人承担较一般过错责任更重的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

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也称为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名字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名誉、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按照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以及动物的出产物。

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与法律规定所不同的物权或者改变既有物权的内容。

原始取得;又称固定取得或权力的绝对发生,是指权利人取得某物的权利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权利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权力的相对发生,是指权利人是基于原物权人对其物权的让与而取得物权的。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物现实移转的交付。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所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便利的使用自己的土地,而通过法律行为设定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同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所有权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不法侵夺其物之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与他物权之圆满状态受到他人以侵夺占有或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不法予以妨害时,物权人享有的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一项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是指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状态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某一共同关系,基于该共同关系共同享有所有权

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他人于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则其将如同处分人有处分权时那样,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附合、混合以及加工。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连带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浮动抵押权:也称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共同抵押权:又称总括抵押权或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占有:是指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某某力的一种状态。

占有辅助: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某某。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按份债务:是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分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合同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选择之债:是指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债法:又称为债权法、债务关系法,它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追偿权:又称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按份保证:是指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的各自份额,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共同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并对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共同保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必须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本约:是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确认书:是指合同正式成立前,一方就合同的成立要求最终确认。

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行为。

强制缔约: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缔结合同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就依法负有法定的、与之缔结合同的义务。

强制要约:是指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当事人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强制承诺:是指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针对他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即对接受要约义务的强制。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律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职务授权行为:也称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因过错引起暂时心智丧失,或者因醉酒或者滥用麻醉、精神药品暂时丧失心智,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或为人的行为以外的自己管某某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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