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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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_*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市政办发〔2016〕31号),现将《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_*

2016年12月7日

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吉市政办发〔2016〕3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具备接收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人员的医疗、养老、护理服务资质和能力,经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的机构。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意见》精神,负责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会同财政部门拟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资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结算等服务与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受托方经办事项、经办要求、合作方式、风险分担原则等内容,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备案。 第三条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遵循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1.入住定点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 2.因疾病入住定点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符合启动长期护理保险条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且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 3.癌症晚期舒缓疗护患者。 4.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 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评定标准(符合下列其中一项即可): 1.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评定分数低于40分(含等于40分)的人员。 2.按国家《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符合一级护理条件且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   3.体力状况评分标准《吉林市舒缓疗护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低于50分(含等于50分)的癌症晚期患者。 第五条 根据长期护理保险需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项目范围,并实行护理费用按日包干及按支付项目范围限价的方式管理和结算。 第六条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卫医政发〔2010〕9号)以及《临床护理实践指南》等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护理工作,并分时段记录医疗护理过程,实现医疗护理工作的科学管理。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设立参保人员医疗护理专区,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提高医疗护理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护理成本。 第八条 符合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享受待遇的,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携带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意见



注:本表一式两份,定点护理保险机构、患者各一份

附件3:

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表

类别

定点护理服务

机构级别

参保人类别

范围内

报销比例



因疾病长期护理

一、二、三级

职工

80%







居民

70%



因失能长期护理

养老机构

职工

80%







居民

70%



晚期癌症护理



职工

按原规定执行







居民

按原规定执行





**_*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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