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推荐及命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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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推荐及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行动纲要(2004-2010)》,积极推动我国国土资源科普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领域科技场馆、科研实验基地、资源保护区的科普作用,有序开展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符合《国土资源科普基地标准》,经国土资源部核准并命名为“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的单位某某(或)场所。原则上科普基地的命名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科普基地建设,制定科普基地标准,统一部署科普基地审核、命名等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为科普基地建设做好支撑和服务。

第四条 在中国地质博物馆设立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建设指导工作。主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咨询及必要的考察,根据专家咨询意见,综合提出科普基地命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报请国土资源部核准科普基地命名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会、学会的沟通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充分发挥科普基地在宣传我国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地学知识、推广重大科技成果和技术方面的作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践。

第十条 已获命名的科普基地应按照其科普工作规划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科普能力,积极组织开展“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科技活动周”等国土资源重大科普活动。每年12月20日前向基地办公室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及下一年科普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基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获得“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运行情况评估,向国土资源部提交评估意见。国土资源部根据运行情况,对做出突出成效的科普基地进行宣传、表彰;对未认真履行科普基地职责,运行不良的科普基地,取消“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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