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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居民、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依据《*_**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价值可回收物,指具有一定循环利用价值,单纯依靠市场调节难以有效回收处理,需要经过规模化回收,集中处理才能够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的废玻璃类、废木质类、废软包装类、废塑料类等固体废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监督管理以及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商务、供销社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息。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分别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处理、回收量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季度向市、区财政部门书面提出拨付资金需求,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核定处理、回收服务资金,并将资金拨付至回收处理企业。
第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回收处理企业的台账、计量系统、监管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回收处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可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财政部门,制定《南京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目录》,每年根据市场情况对下年度的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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