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题背诵版汇总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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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侵权:(常某某)

受教育权:《教师法》第八条,教师的义务

《教育法》第九条,

《未成年保护法》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未成年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人身权:《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人格尊严权),第三十九条(隐私权)

老师或学校伤害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老师个人原因造成,学校可以追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

总体来说,法规类涉及条目很多,答题时需要挑选最贴切的一条或两条来作答即可。

“受教育权”文件汇总

《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未成年人保护法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六条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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