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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法” 护苗成林
同志们、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XX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昨日接到任务,让我今天过来给同学们以及咱们片区中、小学校长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讲课,可以说是通知急、任务重、责任大。
这两日我一直在思考,今天给大家讲点什么呢?
思来想去我还是决定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作为出发点。这“两法”我想大家肯定都听过,但不知道咱们现场有没有人拿起法条去逐条地仔细阅读、剖析,去了解一下这两部法律到底规定了我们该担负起什么样的职责,怎样去保护我们的同学们不受侵害、呵护他们的健康成长,怎样防止同学们成为“迷途的羔羊”、不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让每个孩子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我们怎样才能让孩子出彩,让他们长成森林。
我想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校长们、在座的同学们,必须要学懂弄通做实“两法”,用法律为孩子们保驾护航,给予学生正确的指引,帮助他们顺利成长,绘制出彩的人生。
下面,我就对“两法”的内容进行一个简要解读,主要是对和我们工作密切关联的法条进行解读,希望大家充分领会两法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有不当之处,还请多多指正。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法设置了六层同学们的“保护墙”,分别是校园保护、社会保护、家庭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其中,与同学们最直接、最常态化的保护是校园保护与家庭保护。我们的父母、爷爷奶奶每天接送我们上下学,这就是家庭保护,我们的学校设置了警务室、围墙,不许闲人进出,这就是校园保护,但是新的保护法的规定不仅仅于此,我们今天重点讲一个制度:强制报告制度。
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我们的保护法啊,单独强调了校园欺凌和性侵、性骚扰,要求我们建立预防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
可以说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校园性侵从来都没有消失过。从新闻里我们还能经常刷到这样的事例。我现在都能想起我上初中时,我的同学被欺凌、被性侵的事情,而且发生的时间不是一天两天,是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我想,难道我们的辅导员、老师们不知道事情的发生吗?还是说不愿意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呢?
强制报告、立即报案是学校、老师们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将给予问责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通报了一个案例:发生在我们湖南的,某校两名负责人知情学生被性侵后既未认真核实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后被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提醒我们的校长、老师们要坚决抛弃“捂盖子”“和稀泥”的陈旧腐朽思维和做法,更新思想认识,严格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将这一制度向全校的全体教职工进行传达,让不法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现在来说,这不仅仅是对孩子的保护,现在更是对教育工作者的保护。一句话,不报告就有事,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碰到熟人来家里玩,如果父母不在,一定要告诉他以后再来。如果在外面玩的过程中,碰到有人动手动脚,同学们要记住“内衣覆盖的部位”不准人看,不准人摸,一定要坚决制止,如果发现疑似被人猥亵一定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甚至报告公安机关。
同学们,安全重于泰山,重在自我保护,增强安全意识,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生命只有一次,它不光是属于你,也属于每一个家庭,为了疼爱你的爸爸妈妈永远有幸福的笑容,记住珍爱生命,安全第一;为了你美好的家永远保持完整,记住珍爱生命,安全第一。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人人争做“平安家庭”的维护者,争做“平安校园”的参与者,
最后祝愿同学们每天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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