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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规范培训市 场办学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 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XX省教 育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监管工作的通知》等 文件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行政部 门(含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监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包 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辖行政区域内校 外培训机构的黑白某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证照齐全,规范办学,诚信经营, 无违反《XX市校外培训机构负面清单》事项的列入白某某, 结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销办学许可证。 列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黑白某某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布, 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不合格的“白某某”机构移入“黑名 单”,整改到位的“黑名单”机构移入“白某某”。原则上 每季度在政府网站或教育行政部门公众号对社会发布。 第八条 规范黑白某某发布程序。遵循合法、公正、准 确、及时的原则,按照收集信息、认定、告知、发布的程序 实施。黑白某某发布要注意依法保护机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 第九条 加强信息共享。黑白某某信息同时抄送市场监 管、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监管。对“黑名单”中拒不 整改的,将其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本办法由*_**负责解释。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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