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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型水库移民扶持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相关部委办法、文件,以及省政府和部门相关办法的要求,结合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管理实际,对原《**_*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_****法》进行修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扶持项目包括:**_*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和**_*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库区项目)。
第二条 扶持项目通过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
规划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后扶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后扶年度计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年度计划》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统称库区项目年度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均指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其中,后扶项目资金来源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钱)资金;库区项目资金来源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及应急资金。
第四条 全省水库移民工作采取两级管理模式,即省直接对市、县(市、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后扶项目指通过后扶规划和后扶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库区项目指通过库区项目规划和库区项目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 后扶项目和库区项目按以下类别划分:
(一)农田水利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水利设施(包括移民村小流域治理)建设项目。
(二)基础设施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饮水安全、交通、沼气、通信和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类。指保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村环境保护、库区维护及生态建设(包括移民村村容、村貌)项目。
(四)生产开发类。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直接受益的种植、养殖、加工和服务业等项目。
(五)技能培训类。指为移民及子女培训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职业教育等项目。
(六)其他。指特困移民补助及以上项目类别中未包含的项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后扶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组建后扶项目管理小组。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具有一定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项目管理代表,组建项目管理小组。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移民代表原则不少于半数。项目管理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后扶项目的选择与实施管理。
(二)后扶项目选择。后扶项目管理小组在预选后扶项目时,要形成会议记录,并将预选的项目在村务公开栏(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主要内容、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生产开发类项目实施方案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情况要拍两张数码照片(一张为近照,可看清公示内容;另一张为全景照,可辨清公示张贴的具体地点)。公示无异议后,移民村向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提报后扶项目申请,并附预选项目会议记录和公示照片等材料。
第八条 库区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项目选择由地方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并编入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优先解决制约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长远发展问题,以及影响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汛抗旱减灾问题。
(三)项目选择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七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要公开、透明,并接受广大移民和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_*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_****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金管理要求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小型水库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办XX区项目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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