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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解读
大家好,我们今天给大家做的是《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解读。今天会重点的把这个文件的一些关键的点以及在招投标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给大家说一下。
首先说一下《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近年来我国基建行业迅猛发展,根据2020年的数据,我们国家建筑企业现在登记的有12.03万某某,2020年有施工活动的11.6万某某,从业人数达到5366.9万某某,其中民营建筑企业数量占比超过80%。但是现在绝大部分的工程项目大都是国有企业包括央企在做,80%的民营企业只承担了大概20%的业务量,而20%的国企承担了80%的业务量。
而且数量多不代表强,我们2020年中国500强的企业排名中,中国建筑***在基建领域上绝对是第一,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两大企业也是在500强里排前10,而民营建筑企业连某某50都是没有的。
建筑领域的一些国企利用自身天然优势,拿到很多工程,然后再已各种方式分包转包给小的民营企业,其实也就是说很多国有企业基本上其实只是承揽项目,而最后实际干活的还是民营企业,为了自身生存民营企业经常是挂靠在这些国有企业下面做劳务及设备分包讨生活,活是重活累活,利润却很低,这就是我们现在民营企业的现状。
民营企业还存在一些融资贷款困难,资金情况不好,就没有办法发展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等,这些都是民营企业一些现实的问题,也就无法在一些项目上,特别是大的项目上去和国有企业去竞争,这是民营企业的一个问题。
特别是在招投标环节,各种限制条件或参与的条件,是民营企业在建筑领域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央企国企在招投标环节的优势太过于明显。第一,国有企业肯定是有很强的关系网,而且注册资本金大,流动资金多,工程的业绩好,越是好的大的项目越能中标,而一些工程项目在招标阶段有的设置只有央企国企才能达到的高某某,很多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企及,建筑民企越来越难拿到工程项目,就算勉强中标,也面对大量的资金支付,所以民营企业生存环境很难。
所以国家8部门联合出台了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目的是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消除工程领域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让民营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国家的建设当中共同成长,这就是我们现在这个文件出台的一个背景。
《方案》列举了18项在工程建设市场中从政府制定文件到招标过程、到资格预审以及实际操作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排查监督。
《方案》提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公平竞争,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不得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方案》还对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行为作出了规范,提出了将重点针对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提高或提低,且无法说明正常理由,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等行为进行整治。
我们现在对刚才说的18个关键点,单独一条一条的拿出来给大家说一下。
第一条: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解读: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不得设定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不接受个体工商户和合伙制企业、或只有国有企业才能参与等条件。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招标文件编制,在招投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法人资格只有有限***,***的性质很多,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参与投标,它不叫独立法人。
还有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没有法人,只有合伙人,所以如果限定了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像类似这些企事业单位就无法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包括在一些服务项目中,排斥和不接受个体工商户和合伙制企业的也属于这类问题。工程项目上可能不涉及到个体工商户的问题,那么招标文件中应该如何写?应该明确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法》
第十四条第***可以设***。设***,应***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第二条: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解读:在招标文件中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性质设定不一致的审查、评审条件或标准,对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需用同一标准进行资格审查。
比如说资格审查标准中,因为是国有企业或者是国有独资亦或者是合资企业或者是民营企业,所有制形式不一样赋分不同,比如说国企、央企可以得高分,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只能得低分;或者是设定不一样的审查条件,国有企业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等简单的材料,就可以通过资格审查,而民营企业需要提供更多证明材料才能通过审查,对民营企业等有很多限制的,是不能设置的。
第三条: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解读:招投标文件中不得限制企业的股东组成,但涉密项目不接受合资或外资企业是国家有其他文件支持的,所以非涉密项目不能设置这种条件。不能设定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不能设定超过本项目的履约要求能力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招投标文件中不得限制企业的股东组成,比如说必须要国有企业或者是不接受合资企业或者外资企业等条件,但涉密项目不接受合资或外资企业是国家有其他文件支持的,所以除了非涉密项目的话,不能设置这种条件,也不能规定平均承接年平均承接的项目数量或者金额,包括把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规模作为资格条件,也是不可以的。
关于设置企业资本注册资本,在工程招投标领域设置企业注册资本,国家并不是强制不可以做,但是不能超标准设置,如果是1亿元的项目,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这是合理的,而500万的工程项目要求企业注册资本要达到1亿元就肯定是不合理的。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也要跟我们的项目要配套,不能超过本项目的履约要求能力进行设定。
第四条: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解读: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业绩要求、奖项要求要与实际项目相匹配。
其实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一些招标人在做一些较小项目的情况下,比如说有些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解读:这条主要是针对地方政府或者行政部门在企业的资质申请、人员培训、市场准入,包括税收优惠的管理检查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18个重点都是我们在招投标过程当中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方案》还提出了的工作要求,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确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求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对地方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积极改变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中介不中、专家不专、监管不监”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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