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中追偿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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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国家赔偿法》中的追偿条款是确保国家对民众权益的保护和维护的重要法律规定。追偿条款的存在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侵权者进行追偿,使其承担起侵害他人利益的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国家追偿制度并未能有效运转,反而陷入了“休眠”状态。造成这一局面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的追偿模式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国家赔偿法》规定由侵权机关负责的分散追偿模式并不合理。这种模式导致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动力和能力方面都存在不足。追偿工作分散在各个侵权机关中,缺乏统一的协调和指导,导致追偿工作效率低下。另外,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动力方面也存在问题,一方面是由于追偿工作不是赔偿机关的主要职责,因此追偿工作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是由于追偿工作常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赔偿义务机关在资源上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选择由独立赔偿义务机关统一处理刑事赔偿和追偿事宜,并同时负责行政追偿的模式。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程序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个统一的机关来负责处理这两种追偿事宜,以提高追偿的效力和能力。同时,为保证赔偿义务机关的独立性,应当在各级人大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确保追偿工作得到科学、公正、高效地进行。

此外,明确追偿对象也是解决追偿问题的关键。在行政追偿中,以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评判标准是合理的,有助于确定追偿对象。而在刑事赔偿中,不应泛化追偿范围,只能针对存在法定追偿情形的人展开追偿,对集体决策中提出正确意见的人必须免责。这样可以避免不当的追偿,保护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通过选择合理的追偿模式,解决国家追偿制度运转不畅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保障赔偿义务机关的独立性,提高追偿的效力和能力也是追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只有通过这样的改革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二、国家追偿制度的不足

A. 由侵权机关负责的分散追偿模式的不合理性

目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追偿模式是由侵权机关负责的分散追偿模式。根据该模式,当国家赔偿案件发生时,侵权机关负责对追偿事宜进行处理,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定罪量刑和追缴赔偿款项等。然而,这种分散追偿模式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由侵权机关负责追偿的模式会导致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动力方面存在不足。由于侵权机关主要职责是调查侵权行为并进行量刑,对于追偿工作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此外,侵权机关通常也面临工作负荷过重的问题,难以将追偿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动力方面受到限制,导致追偿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其次,由侵权机关负责追偿的模式会导致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能力方面存在不足。由于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工作中没有直接参与,无法有效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追偿进展,导致缺乏对追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同时,追偿工作涉及到法律程序和诉讼风险,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来处理。然而,侵权机关往往缺乏这方面的能力,无法有效开展追偿工作,导致追偿事务的滞后和不完善。

B. 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动力和能力方面的不足

除了追偿模式的不合理性外,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动力和能力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动力方面缺乏足够的激励和支持。由于追偿工作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而赔偿义务机关往往无法从追偿中获取到直接的利益回报。此外,赔偿义务机关的工作重点通常是行政赔偿和赔偿决策,对于追偿工作往往不够重视。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动力方面存在不足,难以积极主动地推动追偿工作的开展。

其次,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能力方面存在技术和资源上的不足。追偿工作涉及到大量的调查、证据收集和法律程序等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源支持。然而,赔偿义务机关往往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设备,无法有效地进行追偿工作。此外,赔偿义务机关通常面临着人力和财力的短缺问题,难以满足追偿工作的需求。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能力方面存在不足,无法有效地履行追偿职责。

综上所述,目前国家追偿制度未能有效运转的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分散追偿模式不合理,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动力和能力方面存在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合理的追偿模式,并提升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动力和能力。在下一部分中,将提出解决方案,包括统一处理刑事赔偿和追偿事宜的模式,并保证赔偿义务机关的独立性。三、解决方案:统一处理刑事赔偿和追偿事宜的模式

A. 行政追偿和刑事赔偿程序的不同

在解决国家追偿制度问题时,需要考虑行政追偿和刑事赔偿程序的不同特点。行政追偿主要是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发生的,通常是因行政机关的过失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而刑事赔偿则是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刑后,对其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形式。由于行政追偿和刑事赔偿的目的和程序均不相同,因此需要针对两者分别制定相应的追偿模式。

B. 选择由独立赔偿义务机关统一处理的理由

为解决国家追偿制度运转不畅的问题,应当选择由独立赔偿义务机关统一处理刑事赔偿和追偿事宜,并负责行政追偿的模式。这样做的理由如下:

首先,独立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更加专业地处理赔偿和追偿事宜。由于行政追偿和刑事赔偿案件复杂性不同,需要具备不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由独立赔偿义务机关统一处理,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减少追偿过程中的错误和疏漏。

其次,统一处理能够提高赔偿和追偿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由于行政追偿和刑事赔偿涉及不同的法律程序和标准,如果由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容易导致赔偿结果的不一致和混乱。而通过由独立赔偿义务机关统一处理,可以确保赔偿和追偿的程序和标准统一,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第三,独立赔偿义务机关的存在可以提高其追偿动力和能力。赔偿义务机关作为专门负责赔偿和追偿事宜的机构,其职责明确,能够更加专注于赔偿和追偿工作。同时,独立赔偿义务机关的存在还可以提高其在追偿过程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其对被追偿方的约束力,从而提高追偿的效力和能力。

综上所述,通过选择由独立赔偿义务机关统一处理刑事赔偿和追偿事宜,并负责行政追偿的模式,可以解决国家追偿制度运转不畅的问题。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赔偿和追偿的效率和质量,还可以保证赔偿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充分考虑行政追偿和刑事赔偿的特点,确保在不影响国家赔偿损害救济功能的基础上,实现追偿的最大化。四、保证赔偿义务机关独立性的措施

为了保证赔偿义务机关的独立性,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其职权和权力的独立性,以便有效地处理刑事赔偿和追偿事宜,并负责行政追偿的模式。

A. 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为了保证赔偿义务机关的独立性,可以考虑在各级人大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赔偿工作。国家赔偿委员会应由专业人士组成,包括法律专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等,并独立行使赔偿事务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赔偿案件。

B. 保障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职权和权力

为了确保国家赔偿委员会的独立性,应当明确其职权和权力,并提供相应的保障机制。首先,国家赔偿委员会应当具有独立的决策权,能够自主决定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其次,国家赔偿委员会应当享有独立的执行权,能够独立进行赔偿的执行工作。此外,为了确保国家赔偿委员会的独立性,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以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

通过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并保障其独立性,可以有效地解决赔偿义务机关存在的追偿动力和能力不足的问题。国家赔偿委员会作为专门的机构,可以集中处理刑事赔偿和追偿事宜,提高追偿的效力和能力。同时,通过其独立行使职权和权力,可以保证赔偿案件的公正和公平,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追偿对象的建议

A. 行政追偿中以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评判标准

在行政追偿中,明确追偿对象是确保赔偿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一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追偿的对象是“因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予国家赔偿的,由侵权机关追偿”。然而,目前的行政追偿模式中,追偿对象的界定并不明确,导致赔偿制度的运作效果不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将行政追偿的追偿对象明确为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评判标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应当具备的合理注意和谨慎的义务。对于行政追偿中的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主体违反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损害的发生,那么该违法行为主体应当被认定为行政追偿的对象。

通过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评判标准,可以避免过于主观的判断和不必要的争议。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是相对客观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常识来进行判断。同时,它也能够更好地反映出行政追偿的目的,即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和赔偿。

B. 刑事赔偿中只针对存在法定追偿情形的人,并免责正确意见提出者

在刑事赔偿中,追偿对象的明确也是确保赔偿制度有效运作的一项关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追偿对象是“在侦查、审判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决无罪释放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关追偿”。然而,当前的刑事赔偿模式中,追偿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赔偿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刑事赔偿只针对存在法定追偿情形的人进行追偿,并免责正确意见提出者。刑事赔偿应当针对那些在侦查、审判中被判决无罪释放后,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这些人因司法错误导致了冤错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那些在集体决策中提出正确意见的人,应当给予免责。在集体决策中,有些人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但只要其提出的意见是正确的,并没有导致损害的发生,就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保护那些在集体决策中敢于提出正确意见的人,激发他们积极参与决策的热情。

六、结论

为了解决目前国家追偿制度未能有效运转的问题,我们应该选择由独立赔偿义务机关统一处理刑事赔偿和追偿事宜,并同时负责行政追偿的模式。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行政追偿和刑事赔偿程序存在差异,在追偿对象的明确性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独立性方面,统一处理的模式更为合理。

为了保证赔偿义务机关的独立性,建议在各级人大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这样可以确保赔偿义务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扰和影响,提高追偿的效力和能力。

同时,明确追偿对象也是解决国家追偿制度问题的关键。在行政追偿中,应以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评判标准,以确保追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而在刑事赔偿中,只能针对存在法定追偿情形的人展开,对于在集体决策中提出正确意见的人必须免责。

通过选择合理的追偿模式,保障赔偿义务机关的独立性,以及明确追偿对象,我们可以解决国家追偿制度运转不畅的问题。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国家赔偿法的抑制违法功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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