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 多边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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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 多边公约(中文译本) 本公约各缔约方, 考虑到激进的国际税收筹划人为将利润转移至免税或 低税地区,导致了***税收的大量流失; 意识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称“BEPS”)问题对 于工业化国家、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都已迫在眉睫; 认识到确保利润在产生利润的实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 价值创造地征税的重要性; 欢迎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二十国集团 BEPS 项目下制 定的应对措施(以下称“OECD/G20 BEPS 应对措施”); 注意到 OECD/G20 BEPS 应对措施包含了与税收协定相关 的措施,以应对混合错配安排、防止协定滥用、解决人为规 避常设机构构成问题并改进争议解决机制; 1 意识到有必要确保税收协定相关 BEPS 措施在多边框架 下迅速、协调、一致地实施; 注意到有必要确保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目的理解为 消除对协定适用税种的双重征税,同时不为通过逃税或避税 (包括意在使第三方管辖区居民间接享受协定优惠的协定 套用安排)导致的不征税或少征税创造机会; 认识到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机制,以同步、高效地在现 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中作出已达成共识的修改,无需逐 一开展双边谈判修订协定;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公约范围和术语解释 第一条 公约范围 本公约将修订所有符合第二条(术语解释)第一款第 (一)项定义的“被涵盖税收协定”。 2 第二条 术语解释 一、本公约中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被涵盖税收协定”一语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不论是否还适用于其他税种): 1.该协定在下述双方或多方之间生效: (1)公约缔约方;和/或 (2)作为该协定缔约方的管辖区或领土,且公约缔约 方对其国际关系负责;并且 2.公约缔约方已通知公约保存人,将该协定及其任何修 订文书、随附文书列为拟适用于本公约的协定,协定、其修 订文书和随附文书可通过标题、缔约方名称、签署日期、生 效日期(如通知时已生效)确定。 (二)“公约缔约方”一语是指: 1.按照第三十四条(生效),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或者 2.已根据第二十七条(签署和批准、接受或核准)第一 款第(二)项某某(三)项签署本公约,且根据第三十四条 (生效),本公约对其生效的管辖区。 3 (三)“缔约管辖区”一语是指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缔约 方。 (四)“签约方”一语是指已签署本公约但本公约尚未 对其生效的国家或管辖区。 二、公约缔约一方在实施本公约的任何时候,未经本公 约定义的任何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的以外,应当具有本 公约实施时被涵盖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含义。 第二章 混合错配 第三条 税收透明体 一、在被涵盖税收协定中,按照缔约管辖区任何一方的 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其取得或通过 其取得的所得应***得,但仅 ***得作为其居民取得的 所得处理为限。 二、***得按照被涵盖税收 协定的规定可在缔约管辖区另一方征税,且该规定允许缔约 管辖区另一方征税的原因仅仅是因为该所得也视同由该缔 4 约管辖区另一方居民取得,则不能适用该协定要求缔约管辖 区一方对该所得予以免税,或对已征税款予以减征或抵免的 规定。 三、对于被涵盖税收协定,如果公约缔约一方或多方已 根据第十一条(税收协定对居民国征税权的限制)第三款第 (一)项作出保留,则第一款结尾将增加以下内容:“在任 何情况下,本款规定都不应被理解为影响缔约管辖区一方对 其居民征税的权利”。 四、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修订)应替代被涵盖税收协 定中的下述规定适用,或者在被涵盖税收协定无相关规定的 情况下适用。此类规定用于某某,关于实体或安排取得的或 通过其取得的所得,在缔约管辖区任何一方的税法将该实体 或安排视为税收透明体的情况下(不论通过一般规则,还是 通过详细区分对特定模式和类型的实体或安排的处理),该 所得是否应被***得。 五、公约缔约一方可保留以下权利: (一)本条规定整体不适用于其被涵盖税收协定; (二)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已包含第四款所述规定,则 第一款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三)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已包含第四款所述规定,对 在第三方管辖区设立的实体或安排取得的或通过其取得的 所得拒绝给予协定待遇,则第一款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5 (四)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已包含第四款所述规定,详 细区分了对特定模式和类型的实体或安排的处理,则第一款 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五)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已包含第四款所述规定,详 细区分了对特定模式和类型的实体或安排的处理,且对在第 三方管辖区设立的实体或安排取得的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 拒绝给予协定待遇,则第一款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六)第二款不适用于其被涵盖税收协定; (七)第一款仅适用于其包含第四款所述规定的被涵盖 税收协定,此类规定详细区分了对特定模式和类型的实体或 安排的处理。 六、未就第五款第(一)项某某(二)项所述内容作出 保留的公约缔约方,应通知公约保存人其各被涵盖税收协定 中是否包含未根据第五款第(三)项某某(五)项保留条款 排除在外的第四款所述规定,如果包含的话,还应将各规定 的条款序号通知公约保存人。如果公约缔约方已根据第五款 第(七)项作出保留,上句所述通知内容应某某限于按照该项 作出保留的被涵盖税收协定。如果被涵盖税收协定的所有缔 约管辖区均已就该协定的某项规定作出此项通知,则应按照 第四款规定,由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修订)替代该规定。 其他情况下,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修订)应某某替代被涵盖 税收协定中与第一款(可能被第三款修订)有冲突的规定。 6 第四条 双重居民实体 一、如果按照被涵盖税收协定的规定,除个人以外的人 成为两个或多个缔约管辖区的居民,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当 局应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成立地以及任何 其他相关因素,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在适用该协定时的 居民身份。如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能享受该协定规定的 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就享受协 定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 二、第一款应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下述规定适用, 或者在被涵盖税收协定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此类规定 用于某某,除个人以外的人在被***一方 的居民的情况下,是否将其确定为其中一个缔约管辖区的居 民。然而,第一款不应适用于被涵盖税收协定中专门确定参 与双重***安***居民身份的规定。 三、公约缔约一方可保留以下权利: (一)本条规定整体不适用于其被涵盖税收协定; (二)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对于除个人以外的人 是缔约管辖区双方或多方居民的,要求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 7 当局尽力协商确定其为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则本条规定整 体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三)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对于除个人以外的人 是缔约管辖区双方或多方居民的,拒绝给予协定待遇,而不 ***尽力协商确定其为缔约管辖 区一方居民,则本条规定整体不适用于此类协定; (四)如其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对于除个人以外的人 是缔约管辖区双方或多方居民的,要求缔约管辖区各方主管 当局尽力协商确定其为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且明某某在缔约 管辖区各方无法就其居民身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在该税 收协定项下的处理方式,则本条规定整体不适用于此类协 定; (五)针对其被涵盖税收协定,将第一款最后一句替换 为以下内容:“如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能享受该协定规 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 (六)如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已作为公约缔约方 作出第(五)项所述保留,则本条规定整体不适用于此类协 定。 四、未就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内容作出保留的公约缔 约方,应通知公约保存人其各被涵盖税收协定中是否包含未 根据第三款第(二)项某某(四)项保留条款排除在外的第 二款所述规定,如果包含的话,还应将各此类规定的条款序 8 号通知公约保存人。如果被涵盖税收协定的所有缔约管辖区 均已就该协定中的某项规定作出此项通知,则应由第一款规 定替代该规定。其他情况下,第一款应某某替代被涵盖税收协 定中与第一款有冲突的规定。 第五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适用 一、公约缔约一方可选择适用 A 选项(第二款和第三款)、 B 选项(第四款和第五款)或者 C 选项(第六款和第七款), 或者选择都不适用。如果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缔约管辖区双方 或各方选择不同(或者缔约管辖区一方选择适用某选项而另 一方选择都不适用),缔约管辖区一方选择的选项应适用于 其居民。 A 选项 二、如果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为消除双重征税,缔约 ***得或者拥有的财产应在该缔约管 辖区一方免税,则在缔约管辖区另一方适用被涵盖税收协定 规定,对该所得或财产给予免税或者限制其征税税率的情况 下,前述免税规定应不适用。如果缔约管辖区另一方适用限 制税率征税,首先提***得或 财产征税时,应允许等额扣除在缔约管辖区另一方缴纳的税 9 款。然而,扣除额不应超过在扣除前计算的归属于缔约管辖 区另一方可征税所得或财产的税款。 三、第二款应适用于*** 得或财产免税的被涵盖税收协定。 B 选项 四、如果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为消除双重征税,缔约 ***得,因为在该缔约管辖区一方被视 为股息处理而在该缔约管辖区一方给予免税,则在根据缔约 管辖区另一方的法律,在确定该缔约管辖区另一方居民的应 税利润时扣除该项所得的情况下,前述免税规定应不适用。 这种情况下,首先提及的缔约管辖区一方应允许从对该居民 所得的征税中扣***得税款。 然而,扣除额不应超过在扣除前计算的归属于缔约管辖区另 一方可征税所得的所得税款。 五、第四款应适用于*** 得免税的被涵盖税收协定。 C 选项 六、(一)***得或者拥 有的财产,根据被涵盖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在缔约管辖区另 一方征税(上述规定允许缔约管辖区另一方征税,仅是因为 该所得也由该缔约管辖区另一方居民取得的情况除外),首 先提及的缔约管辖区一方应允许: 10 1.从对该居民所得的征税中,扣除与在缔约管辖区另一 方缴纳的所得税相等的数额; 2.从对该居民财产的征税中,扣除与在缔约管辖区另一 方缴纳的财产税相等的数额。 然而,该扣除额不应超过在扣除前计算的归属于缔约管 辖区另一方可征税所得或财产的所得税款或财产税款。 (二)如果根据被涵盖税收协定的任何规定,缔约管辖 区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或者拥有的财产在该缔约管辖区免 税,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该缔约管辖区 仍可将免税所得或财产考虑在内。 七、第六款应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中的下述规定适用。 此类规定用于某某,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要求缔约管辖区一 方对其居民取得的所得或者拥有的财产,在缔约管辖区另一 方根据被涵盖税收协定的规定可对该所得或财产征税的情 况下,应该给予免税。 八、根据第一款选择不适用任何选项的公约缔约一方, 可保留权利,使本条整体不适用于其一个或多个指定的被涵 盖税收协定(或不适用于其所有被涵盖税收协定)。 九、未选择适用 C 选项的公约缔约一方,可就其一个或 多个指定的被涵盖税收协定(或就其所有被涵盖税收协定) 保留权利,不允许缔约管辖区另一方或另几方选择适用 C 选 项。 11 十、根据第一款选择适用某一选项的公约缔约方,应将 其选项通知公约保存人。通知内容还应包括: (一)如果公约缔约一方选择适用 A 选项,则为其包含 第三款所述规定的被涵盖税收协定清单及各此类规定的条 款序号; (二)如果公约缔约一方选择适用 B 选项,则为其包含 第五款所述规定的被涵盖税收协定清单及各此类规定的条 款序号; (三)如果公约缔约一方选择适用 C 选项,则为其包含 第七款所述规定的被涵盖税收协定清单及各此类规定的条 款序号。 选项应某某在已选择该选项的公约缔约一方就被涵盖税 收协定中的规定作出上述通知的情况下,适用于被涵盖税收 协定中的规定。 第三章 协定滥用 第六条 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目的 12 一、应修订被涵盖税收协定,在序言纳入下述内容: “旨在消除对本协定所适用税种的双重征税,同时防止 逃避税行为所造成的不征税或少征税(包括通过协定套用安 排,为第三方管辖区居民间接获得本协定下的税收优惠)”。 二、第一款所述内容应纳入被涵盖税收协定,替代被涵 盖税收协定序言中旨在消除双重征税的表述,或者在被涵盖 税收协定序言无此表述的情况下纳入,无论该表述是否提及 避免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的目的。 三、在被涵盖税收协定序言未提及发展经济关系或者加 强税收合作意愿相关内容的情况下,公约缔约一方也可选择 在被涵盖税收协定序言中纳入以下内容: “希望进一步发展其经济关系并加强税收合作,”。 四、如被涵盖税收协定序言已包含旨在消除双重征税, 同时避免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内容,公约缔约一方可保留 权利,使第一款不适用于这些被涵盖税收协定,不论该内容 限于逃税或避税案件(包括通过协定套用安排,为第三方管 辖区居民间接获得本协定下的税收优惠)还是适用于更广范 围。 五、除根据第四款作出保留的情况外,公约缔约各方应 将其各被涵盖税收协定是否包含第二款所述的序言内容通 知公约保存人,如果包括的话,也要通知相关序言段落的原 文。如果所有缔约管辖区已就该序言内容作出通知,第一款 13 所述内容应替代该序言内容。在其他情况下,应在现有序言 内容基础上增加第一款所述内容。 六、选择适用第三款的所有公约缔约方都应将其选择通 知公约保存人。通知内容还应包括序言中尚未包含发展经济 关系或加强税收合作意愿内容的被涵盖税收协定清单。第三 款所述内容仅在被涵盖税收协定的所有缔约管辖区均已选 择适用该款,且已就被涵盖税收协定作出该项通知的情况 下,才应纳入被涵盖税收协定。 第七条 防止协定滥用 一、虽有被涵盖税收协定的任何规定,如果在考虑所有 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合理认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带 来被涵盖税收协定待遇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 得该待遇,则不应将该待遇给予相关所得或财产,除非可以 确认,在这些情形下给予该待遇符合被涵盖税收协定相关规 定的宗旨和目的。 二、第一款应替代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适用,或 者在被涵盖税收协定无此类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相关规定用 于某某,由于任何安排或交易,或与安排或交易相关的任何 14 人,其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被涵盖税收协定待 遇,而拒绝给予本应按照被涵盖税收协定给予的全部或部分 待遇。 三、未就第十五款第(一)项所述内容作出保留的公约 缔约方,也可选择将第四款适用于其被涵盖税收协定。 四、由于任何安排或交易,或与安排或交易相关的任何 人,其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被涵盖税收协定待 遇,而拒绝给予本应给予的全部或部分待遇,如果根据被涵 盖税收协定(可能被本公约修订)的上述规定,拒绝将被涵 盖税收协定的某项待遇给予某人,则本该给予该项待遇的缔 ***,根据该人请求并经考虑相关事实和 情况,确认在没有此类安排或交易的情况下应允许该人享受 该项待遇,则仍应认为该人有权享受该待遇,或者可以就某 项特定所得或财产享受其他待遇。接到上述请求的缔约管辖 区一方主管当局应***协商后, 才能拒绝缔约管辖区另一方居民根据本款提交的请求。 五、第四款应适用于被涵盖税收协定(可能被本公约修 订)中的下述规定,即因任何安排或交易,或与安排或交易 相关的任何人,其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被涵盖税 收协定待遇,而拒绝给予本该给予的全部或部分待遇的规 定。 15 六、公约缔约一方也可按照第十七款第(三)项作出通 知,选择将第八款至第十三款(以下称“简化版利益限制条 款”)所包含的规定适用于其被涵盖税收协定。简化版利益 限制条款应某某在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缔约管辖区各方都已选 择适用时,才能适用于被涵盖税收协定。 七、如果被涵盖税收协定的所有缔约管辖区并未全部根 据第六款选择适用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则虽有第六款规 定,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仍应按照下述方式适用于被涵盖税 收协定有关给予协定待遇的规定: (一)适用于被涵盖税收协定所有缔约管辖区,条件是 所有未根据第六款选择适用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的缔约管 辖区,通过选择适用本项规定同意此种适用方式并相应地通 知公约保存人;或者 (二)仅适用于选择适用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的缔约管 辖区,条件是所有未根据第六款选择适用简化版利益限制条 款的缔约管辖区,通过选择适用本项规定同意此种适用方式 并相应地通知公约保存人。 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 八、除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另有规定外,被涵盖税收协 定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应不能享受被涵盖税收协定本应给 予的待遇,除非在给予该待遇时,该居民是第九款定义的“合 格的人”。但是,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的下列待遇除外: 16 (一)根据被涵盖税收协定中定义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 的规定,除个人以外的人构成缔约管辖区双方或多方居民 时,确定该人居民身份的待遇; (二)缔约管辖区一方在缔约管辖区另一方根据被涵盖 税收协定的规定,对关联企业的利润在首先提及的缔约管辖 区一方征税的部分作出初始调整后,给予该缔约管辖区一方 企业相应调整的待遇;或者 (三)允许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请求该缔约管辖区主管 当局考虑不符合被涵盖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案件的待遇。 九、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在被给予 被涵盖税收协定待遇时,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为合格 的人: (一)个人; (二)该缔约管辖区,***,或该缔约 管辖区、***的任何组织或机构; (三)公司或其他实体,条件是其主要种类的股票经常 在一个或多个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四)除个人以外的人,条件是: 1.非营利组织,且属于经缔约管辖区各方互换外交照会 同意的类型;或者 2.在该缔约管辖区一方成立并按照该缔约管辖区的税 法视为单独的人的实体或安排,并且: 17 (1)仅为或者几乎仅为个人管理或提供退休利益及其 附属或附带利益而成立和经营,且由该缔约管辖区或其行政 区或地方当局按此进行管理;或者 (2)仅为或者几乎仅为第(1)分目提及的实体或安排 的利益从事基金投资的目的而成立和经营; (五)除个人以外的人,如果在包括本应给予待遇的时 间在内的十二个月,作为该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且根据第 (一)项某某(四)项有权享受被涵盖税收协定待遇的人, 至少一半天数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人至少 50%的股权。 十、(一)被涵盖税收协定的缔约管辖区一方居民,不 论是否是合格的人,如果在该缔约管辖区一方从事积极经营 活动,且***得来源于或者 附属于该经营活动,则该居民有权就来源于缔约管辖区另一 方的此项所得享受被涵盖税收协定待遇。在简化版利益限制 条款中,“从事积极经营活动”一语不包括下列活动或这些 活动的任何组合: 1.作为***经营; 2.为公司集团提供全面监督或管理; 3.提供集团融资(包括资金池业务);或者 4.开展投资业务或者管理投资,但该活动由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据 其规定成为议定书的缔约方。 81 第三十九条 公约保存人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应作为本公约和从属于 第三十八条(与议定书的关系)的任何议定书的公约保存人。 二、公约保存人应于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一个公历月内 通知缔约方和签署方: (一)根据第二十七条(签署和批准、接受或核准)进 行的签署; (二)根据第二十七条(签署和批准、接受或核准)交 存任何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 (三)根据第二十八条(保留)作出的对任何保留的提 出、撤销或替换; (四)根据第二十九条(通知)作出的通知或追加的通 知; (五)根据第三十三条(修订)提出的任何对本公约修 订的提案; (六)根据第三十七条(退约)提出的任何退约;以及 (七)与本公约有关的任何其他通信。 三、公约保存人应保存以下可供公众获取的清单: (一)被涵盖税收协定; (二)公约缔约方作出的保留; 82 (三)公约缔约方作出的通知。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公约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在巴黎订立,一式一份, 用英语和法语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该文本在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存档。 83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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