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题历年真题.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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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一.2006(四、本题 26 分) 案情:甲在 2003 年 10 月 15 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 A 市。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 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 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 10 余 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某某,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 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 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 但甲拒不交待。 侦查人员丙、 丁对此十分 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 其在 B 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 年 6 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 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 5000 余元 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 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 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 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 丁对他刑讯逼供所 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 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 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 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 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 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 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 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 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二.2007(二、本题 22 分)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 10 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 1 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 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某,并由高某 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 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 10 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 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 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某某,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 某不得已将 10 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 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 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 10 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 10 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 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 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三.2008(全国) (一)(二、本题 20 分)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的经理,顾某***的副经理。2005 年,黄河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改制为管理层控***。其中,徐某、 顾某及其他 15 名干部职工分别占 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 估。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的应付款账户中有 100 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 设的,经徐某与顾某***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 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当周某发现了该 100 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 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 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 1 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 该 100 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的改制 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 1 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 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 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徐某与顾某应对 100 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 于行贿的 1 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徐某与顾某贪污 100 万元属于未遂,***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 1 万元属于既遂。 4.给周某送的 1 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6.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 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二)七、(本题 25 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 题 1"或"问题 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案例一:2005 年 9 月 15 日,B 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 ADSL 拨号上 网,以 E 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 市 S 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 S 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 2006 年 11 月到 2007 年 5 月,Z 省 L 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 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 300 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 1000 余次,获利 2.4 万元。对于本案,Z 省 L 县检察院以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 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 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 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 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 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 1: 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 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 其限度 问题 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的处理结果 答题要求: 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3.不少于 500 字,不必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文: XXXXX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 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XXXXX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XXXXX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XXXXX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XXXXX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 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四.2008(四川)(二、本题 20 分) 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 5 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 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 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 5 个西瓜内, 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 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 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 3 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 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 2 个客人死亡,1 个 重伤。 问题: 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2.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3.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4.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 5.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1.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五.2009(二、本题 22 分)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 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 "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 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 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 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 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 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 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 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 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 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 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一、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 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 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 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 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 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 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二、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 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 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 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 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 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2010(二、本题 22 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 年 5 月 23 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 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 9 万元。 同年 6 月 26 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 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 缚重扔入河中。 6 月 28 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 国有企业出纳)拿 20 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 3 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 17 万元,急忙将 20 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 蒙面接收 20 万元后,声称 2 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 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 败露,于 29 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 20 万元交给公 安人员(公安人员将 20 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 8 月 3 日将 17 万元***)。公安人员李 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 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 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 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 20 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拿出 17 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1.赵某将钱某的 9 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 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 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 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 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 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 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 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 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 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 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 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 20 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 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 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 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 20 万元交付给赵 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 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 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 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 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七.2011(二、本题 22 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 10 余次,金额达 3 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 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 等物,价值 1 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 20 万 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 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丙犯非法拘禁罪, 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 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 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 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 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 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 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 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 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事前分工, 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 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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