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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_**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_**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我市“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水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的重要内容,而排水管理是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制定本条例,正是要深入贯彻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进一步完善排水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持续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为先行示范区建设夯实生态之基。
(二)是与现行规定相衔接,更好发挥特区立法引领推动改革作用的需要
《深圳市排水条例》自2007年通过并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排水管理、保障我市排水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实施,《深圳市排水条例》部分规定与其规定不完全一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亟需解决立法衔接问题。此外,我市在强化排水管理方面也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需要通过立法推动改革发展,巩固改革成果。制定本条例,同时废止《深圳市排水条例》,正是要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衔接的基础上,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主动适应排水管理改革需要,使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为国家相关改革摸查探路。
(三)是解决排水管理难题,全面巩固水污染治理成效的需要
多年来,我市在加强排水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如对排水设施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排水管理进小区,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不少具有地方特色的排水管理经验。同时,由于排水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工程,且我市人口密度大、工业化程度高,对排水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排水管理工作依旧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制定本条例,正是要通过立法解决排水管理难题,全面巩固水污染治理成效,提升排水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发挥立法对排水工作的保障、促进作用。
二、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条例》采用经济特区立法形式,对上位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变通、细化,将“排水户分类管理”“排水管理进小区”等先进排水管理改革经验予以固化,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为加强我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海绵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理念。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强调:“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为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条例》明确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源头控制设施和利用设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地下空间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提高排水能力。(第十一条)
(二)明确排水设施建设“三同时”和“雨污分流”要求
为加强排水工作源头治理,《条例》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在上位法相关规定基础上,对排水设施建设设置了更为细致的建设要求,一是明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体工程进行改造的,排水设施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改造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确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条例》沿袭了《深圳市排水条例》有关规定,参照了上海、广州、苏州、杭州等地做法,明确安全防护区范围根据管径大小,原则上为管道外侧5米或1.5米以内。二是新增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规定。《条例》根据实践需要,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基础上增加了“禁止向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擅自开启或者关闭排水设施闸门”等禁止性规定。三是细化涉及排水设施的施工作业要求。《条例》明确了在安全防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养护,拆除、移动市政排水设施,以及临时封堵排水管网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转载来源:深圳市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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