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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17.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了解相关疫情政策,提出意见建议;??28.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就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中“公众服务”->“咨询辅导”->“{税收政策及解读}”板块,查看税务机关各类涉税政策及解读文件;??29.纳税人无需注册登录,就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中“公众服务”->“咨询辅导”->“{热点问题}”板块,查看当前税务相关的热点问题;??
??1.根据桂政办发【2020】6号文,对区内医药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根据桂政办发【2020】6号文,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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