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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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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规定,保障被征收建筑物及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_**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市镇包干计算标准规定的通知》(东府办〔2017〕11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及建设用地”指我镇规划建设的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以及其附属设施。本规定所称征收补偿指我镇为实施规划建设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实施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并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镇土地整备与拆迁、住建、财政、规划、自然资源、城管、公安、市场监管、司法、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村委会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障各建设项目建筑物及建设用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项目在实施征收前,镇征收实施部门应会同属地村委会对征收范围内建筑物及建设用地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查丈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征收通知发出后,实施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知会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权限停止征收范围内各项行政许可审批。
第七条 对聚众闹事、阻挠征收和项目建设工作、围攻工作人员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土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东莞市有关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若东莞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其中高于本规定征地补偿结算标准的项目,按市有关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征拆土地按相应证载用途补偿。其中,宅基地(含巷道占地)补偿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含办证费)为已办集体证土地650元/平方米、未办证土地50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含国有)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标准。
第三章 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征收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方式补偿,由我镇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主体的补偿标准:
(一)住宅主体补偿标准:框架结构20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500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米)1500元/平方米,夹层(层高<2.2米)1000元/平方米。
(二)综合楼主体补偿标准:1500元/平方米(夹层参照住宅主体夹层补偿)。
(三)商业铺面主体按市场评估值补偿。
(四)厂房主体补偿标准:
厂房
类型
结构
补偿标准
(元/ 平方米)
备注
框架
厂房
框架结构
1500
楼面为钢筋混凝土(含砖混结构)
铁皮顶厂房(外墙为砖墙及铁皮围护)
一类钢结构
1200
墙体高度为8米及以上;主要为砖墙或预制大板墙体;有混凝土或大型钢柱、钢梁等承重构件,材料强度大。
二类钢结构
1000
墙体高度为5-8米;有砖柱或钢梁等承重构件,材料强度较大;砖墙或预制大板墙体(含门窗)占整个墙体5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按以上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拆迁补偿对象亦可委托**_*介超市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评估价。最终补偿价值按照补偿标准核算价值和评估价孰高为原则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选定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操作可参照《**_*关于印发**_****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53号)。
第十八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本规定未作说明的情况和问题,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道n卣蛉嗣裾涸鸾馐汀?/p>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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